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

湖南省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

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

湖南省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 

 

 为了积极引导、规范和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8)、《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湘发[2004]10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的基础,也是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前提。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准确理解党和国家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政策和法规精神,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对因土地权属纠纷等问题导致延包工作不落实的,要抓紧做好土地确权工作,落实延包政策。切实加强机动地管理,未留机动地的不能再留;已留机动地的超过总承包面积5%的部分要承包落实到农户。禁止违法调整或收回承包地,对二轮承包期不到30年的,要延长到30年。没有及时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和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地方,要抓紧签订承包合同和发证,确保土地丘块、面积、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四相符”、“四到户”。国有农场已改制的,责任田承包和经营田发包要参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自主权,不得对妇女和外来户有任何歧视。对平垸行洪区和库区的移民,要参照落户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落实承包地。要加强承包合同的管理和档案归档工作,维护承包合同的严肃性。要依法加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的保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按规定申请听证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依法实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征用农户承包土地后,应及时变更、收回或核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补偿费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县乡农经机构要加强审计监督,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思想是:立足当地经济发展现状,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为目标,通过农村土地流转,进一步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加速农村劳动力转移,推进农业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步伐。

 

 

    根据中发[2001]18号文件精神,农村土地流转要“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各地应切实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稳定家庭承包关系不动摇原则。流转合同承包期不能超过农户剩余的承包期限。

 

 

    二是尊重农民意愿原则。不能违背农民的意愿强迫流转,流转的条件、方式、价格等应由农户自主决定。

 

 

    三是维护农民利益原则。流转要考虑土地的增值效益和农户的长远利益,商定分时段价格。土地流入方雇请农民工时,要优先雇用流出土地的农户。

 

 

    四是严格保护耕地原则。流转的土地不得改变其农业用途。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

 

 

    五是依法规范原则。土地流转必须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执行,要以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原则、形式、程序等为依据。流转双方应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办好相关手续,签订流转合同并到乡镇经管站登记。

 

 

三、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机制

 

 

    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和引导农村土地流转,逐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鼓励采取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出租等多种形式进行农村土地流转。转包是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将承包期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的经营权,以一定条件转给第三方从事农业经营,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变。转让是在承包期内,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从事农业经营。互换是在承包期内,主要是承包方之间为各自需要和便于耕种管理,交换其承包地块的承包经营权。入股是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农民凭股份入股组成合作社或股份公司,合作社或股份公司对土地实行招标承包,或对外租赁,或直接开发,农民按股分红。出租是在承包期内,承包农户将承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的经营权出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经营农业。要充分发挥农业生产经营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科研院所、农技推广机构的先进农业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优势,示范带动农户进行规模生产和经营,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各地可以通过农业招商引资,引导和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对于长期在外务工经商,无力耕作承包地,经过书面申请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可以将承包地退还给发包方,再由发包方重新发包或向外出租。有条件的乡镇可以经管站为依托,开展组建农村土地流转中心等中介服务组织的试点工作。禁止耕地抛荒。已抛荒的耕地,要限期恢复生产。

 

 

四、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

 

 

    农村土地流转直接关系到流转双方的切身利益,必须切实加强规范管理。一是要加强流转行为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或者强迫农民进行土地流转。承包农户需要以转让、出租、互换、入股等形式流转土地,应事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流转。专业生产项目和“四荒”资源的承包、租赁和拍卖,对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到乡和乡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二是要加强流转合同的管理。流转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协议)。流转合同(协议)应依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流转合同(协议)书由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协议)后,应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需要公证的,还应到公证机关依法办理公证手续。涉及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应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权变更和登记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代替农户签订流转合同,流转双方不得单方面变更、中止流转合同。三是要加强流转资金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扣缴农户承包地流转收益。土地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本着实事求是、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确定,可以是现金,可以是实物计价、货币兑现,也可以是粮食等农产品或者双方议定的其他物品。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应当采取保底分红的方式。对流转期限超过3年的土地流转价格的确定,应当考虑价格变化因素和承包方的土地改造投入因素,分年段确定补偿标准。专业生产项目和“四荒’’资源流转所得资金,实行村有乡管,由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代管,资金的使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主要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性项目和公益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更不准平分到户。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领导

 

 

    农村土地流转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要为农村土地流转创造有利条件和宽松环境。要广泛开展土地流转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宣传,引导农民依法流转,鼓励种田能手多种田,引导他们按照市场要求调整生产结构,发展优质高效农业。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领导。各级农办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在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方面的职能作用。对土地流转中发生的纠纷,要依法依规进行调解和仲裁。基层人民法院要及时受理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诉讼请求,切实保护

 

 

农民的合法权益。各级农业、林业、水利、国土等相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健康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