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
关于滁州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若干意见
为了规范滁州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据《滁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滁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制定本意见。
一、城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
(一)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可采取就近安置、异地安置以及就近与异地安置相结合三种方式。具体采取何种方式安置,由拆迁人依据规划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确定。
(二)实行就近安置的,原则上“拆一还一”。选择安置房时,可按被拆迁房屋面积选择由拆迁人确定的相近面积户型。结算方式: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与同一时点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进行差价结算。
(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内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范围内的被拆迁人、租住市房产经营处公房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安置房最小户型原则上不低于60㎡。
(四)上述需要异地安置以及自愿选择异地安置的,被拆迁人根据自己具体情况,可选择享受下列优惠政策中的一项。
1.异地安置的除实行“拆一还一”、按市场评估价进行差价结算的政策外,另外可按参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的10%或20%增购(增购面积最低给予10㎡,最高不超过20㎡)。选择安置房时,可按参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加增购面积选择由拆迁人确定的相近面积户型。结算方式:增购面积按综合建设成本价结算,超增购面积按拆迁协议签订时的同一时点市场评估价结算。放弃增购面积的部分,按综合建设成本价予以货币奖励。享受增购政策后,住房建筑面积仍然达不到60㎡的,差面积部分仍可按综合建设成本价购买。放弃购买的,不予货币奖励。
2.享受廉租房政策的被拆迁人(不含无房户),可按可享受廉租房政策的面积进行安置(具体人数按低保卡记载人数为准)。
享受安置面积小于60㎡的,可选择60㎡住房。享受安置面积部分的市场评估价大于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享受安置面积部分不结算差价;小于的,按实际结算。享受安置面积与60㎡差面积部分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
享受安置面积大于60㎡,且被拆迁房屋面积小于60㎡,可享受安置面积的60㎡部分市场评估价大于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不结算差价;小于的,按实际结算;超过60㎡以上部分,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
享受安置面积大于60㎡,且被拆迁房屋面积大于60㎡,可享受安置面积与被拆迁房屋同面积部分市场评估价大于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相互不结算差价;小于的,按实际结算。可享受安置面积与被拆迁房屋差面积部分,允许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放弃可享受廉租房政策面积的部分,按经济适用房价格给予奖励。
选择户型面积超过可享受安置面积部分,按综合建设成本价增购。
被拆迁人享受此项政策后,今后不再享受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政策。
3.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的被拆迁人,按经济适用房确定的面积标准选择安置房。结算方式:被拆迁房屋面积部分不结算差价,差面积部分按经济适用房价格结算。被拆迁人享受此项政策后,今后不再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
(五)拆迁租住市房产经营处公房,且该房是承租人唯一住房的,其承租住房低于50㎡的,若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产权人与承租人之间按2:8的比例分配拆迁补偿款(有自建房的,自建房必须也选择货币补偿);若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按该房屋市场评估价的50%购得全部产权后实行产权调换。承租住房面积大于50㎡的,按50㎡享受上述政策。超过部分按货币补偿方式结算给市房产经营处。
(六)拆迁租住单位房屋,且承租人符合房改条件的,产权单位应允许其进行房改或作价转让,完善手续后,予以补偿安置。
(七)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耕地被征用完毕且已转为城市居民,被拆迁房屋持集体土地房产证,按常住人口人均40㎡予以产权调换,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多余面积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不再享受异地安置增购政策。人均不足40㎡的,可享受10%或20%的异地安置增购政策,增购面积按综合建设成本价结算。
但原面积加增购面积不得超过人均40㎡,增购后仍达不到人均40㎡的,可按市场评估价增购到人均40㎡。一人独立户按60㎡安置。
(八)拆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产权的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具体安置方案视情研定。
(九)拆迁持有合法产权的个人经营用房,可以实行产权调换,原则上“拆一还一”,按市场评估价差价结算。因规划建设需要异地安置的,可按参与产权调换经营用房面积的10%或20%增购(增购面积最低给予5㎡,最高不超过10㎡),增购面积按综合建设成本价结算;放弃增购面积的部分,按综合建设成本价予以货币奖励。
(十)本意见所称的经济适用房价格根据国家发改委《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设委员会确定;市场评估价根据《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予以评估确定;综合建设成本价由市建设委员会会同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局确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
(一)城市居民在集体土地上所建的房屋,符合《滁州市房屋拆迁认证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予以认证,按可安置人口人均40㎡给予安置(被拆迁房屋面积不足40㎡的按实际计算),超出人均40㎡部分,按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不符合上述规定的,2005年7月之前建成的房屋(以2005年航拍图为准,结合地形图等相关证据综合判定,下同),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货币补偿。单户不足60㎡的,按60㎡安置,差面积部分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
(二)2005年7月之前已建成房屋,且户口已迁入本村民组,在原籍失去承包土地和宅基地,被拆迁房屋是其在集体土地上唯一住宅的,按人均40㎡安置,超出人均40㎡部分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人均不足40㎡的,可按安置房重置价增购到人均40㎡。
(三)2005年7月之前已建成的房屋,户口不在本村民组的农民,在原籍未享受宅基地,且符合《滁州市村民住宅管理试行办法》,被拆房屋是其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唯一住宅的,其户口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按人均40㎡安置,超出人均40㎡部分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人均面积不足40㎡的,可按安置房重置价购买到人均40㎡。享受该项政策的,必须办理在原籍放弃宅基地的相关手续。其户口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四)被拆迁房屋是2005年7月以后建成的,但被拆迁人房屋符合《滁州市村民住宅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应当享有宅基地,且被拆迁房屋是被拆迁人唯一住宅的,按人均40㎡给予安置,多余面积不予补偿。
(五)符合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在安置可能的情况下,每户可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增购,增购面积最多不超过20㎡。
(六)本意见所称的被拆迁房屋重置价和安置房重置价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市建设委员会确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其他奖励政策
(一)在通知规定的时间段内交付腾空房的,给予适当的货币奖励。
(二)被拆迁人放弃安置政策的,按同等政策给予货币奖励。
四、本意见实施中的具体问题涉及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的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涉及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滁州市建设委员会
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滁州市城市规划局
滁州市公安局
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08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