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

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若干规定

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

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实施《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现就有关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征地安置人员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的确定

 

(一)征地需安置人员范围和核定方法

 

1、征地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是指征地告知公布前,被征土地范围内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农业义务的在籍常住农业人口,包括在籍子女、合法婚姻的婚入人员以及户口未迁出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婚出人员。

 

下列人员视为需安置的农业人口:

 

(1)户口暂时迁出的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和劳改劳教人员;

 

(2)捐资转户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户后仍以原承包土地谋生且历次征地未进行安置的人员;

 

(3)户口虽已迁出该集体,但在本集体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迁入地未取得承包土地且未曾享受过征地安置的人员。

 

2、安置人口数量按照被征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计算,以前征地已安置的人员不得重复计算。

 

具体安置对象按以下方法确定:

 

(1)本户承包土地被全部征完的,该户全部人口纳入安置范围;

 

(2)本户承包土地部分被征的,该户应安置人口=本次被征收耕地面积÷被征地户人均耕地面积;

 

(3)本户承包土地部分被征,但征地后户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或户承包土地被征收70%以上的,在自愿放弃剩余承包土地交由本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后,该户全部人口可纳入安置范围。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

 

指征地需安置人员中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人员,但征地前已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障或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待遇,以及享受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不予列入。

 

(三)征地安置人员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的确定程序

 

1、征地调查阶段

 

拟征土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填写征地调查确认表,并将拟征土地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和农业人口情况(附《      村(社区)      村民组农业人口花名册》)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提供给市征地事务机构。

 

市征地事务机构会同区(开发区,下同)劳动保障部门、拟征土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涉及农业人口数量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调查核实,并据此核算应安置农业人口数量。调查结果需经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2、征地方案公告后

 

(1)自征地方案公告届满之日起(征地方案修改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被征土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核定的安置人数提出应安置人员名单和养老保障对象名单,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并在被征地村民小组公示5个工作日。

 

(2)经公示无异议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将《   项目征收集体土地安置人员登记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登记表》发给被征地承包户登记填写,并告知其提供户口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照片3张,登记时间为2个工作日。

 

(3)村集体经济组织收集登记表和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照片等相关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核对完毕,并汇总填写《    项目征地安置人员花名册  村(居)委会   村民组)》连同公示及反馈意见一并上报。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公安派出所、国土管理所、就业保障事务所等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上报。

 

(5)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在4个工作日内组织公安、国土、劳动等部门进行复核,确认应安置人数和具体安置对象、养老保障对象。

 

区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登记表》,建立电子信息,并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生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花名册》。

 

(6)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区人民政府报送的登记表、花名册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核定征地安置农业人口数和具体安置对象、养老保障对象,核算应支付的征地补偿费用(以下简称核定程序),并抄送区人民政府。核定征地安置对象、养老保障对象名单在市国土局、市劳动保障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市国土资源局、市劳动保障局网址分别是:http://www.hfgt.gov.cn/、http://www.ahhfld.gov.cn/。

 

二、征地费用缴纳和拨付

 

(一)征地报批费用缴纳和支付

 

市国土资源局自收到省国土资源厅征地报批费用通知后,即时通知申请征地单位将其它征地报批费用中的征地管理费、水利基金、菜改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等税费,在5个工作日内缴付到指定专户。

 

市国土资源局自收到申请征地单位缴齐的其它征地报批费用5个工作日内,按批次或独立选址项目将报批税费转入指定专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财政局及时统一转付。

 

(二)征地补偿费用缴纳和支付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核定程序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征地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青苗费补偿标准将征地补偿费用分别转入市、区财政专户。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将抚养补助费、自谋职业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直接划入被征地安置人员个人银行卡,将土地补偿费的30%转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帐户。征地区片价支出抚养补助费、自谋职业补助费以及土地补偿费30%后的剩余部分资金转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参保程序

 

(一)市劳动保障局应当在核定程序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养老保障对象建立参保缴费记录,建立个人帐户,并将名单反馈给区劳动保障部门。

 

(二)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登录的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将核定后的保障对象名单反馈给乡镇(街道)就业保障事务所、村集体经济组织;制作《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手册》(以下简称《保障手册》)。

 

(三)《保障手册》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在7个工作日内发给养老保障对象。

 

四、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办理程序

 

(一)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程序

 

养老保障对象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其办理程序如下:

 

1、养老保障对象在达到规定年龄的当月15日之前,填写《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发放审批表》,并提交户口本、《保障手册》,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交村集体经济组织。

 

2、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初审意见,在当月18日前统一上报到乡镇(街道)就业保障事务所。

 

3、乡镇(街道)就业保障事务所审核后,将相关资料在当月22日之前上报区劳动保障部门。

 

4、区劳动保障部门在当月25日之前,将相关资料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市劳动保障局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并反馈给区劳动保障部门。

 

5、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由区劳动保障部门将发放花名册传递给养老金发放银行。发放银行根据花名册的名单制作养老金发放存折。

 

6、养老金发放存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发放给个人。养老保障对象凭存折到指定的发放银行领取养老保障金。

 

(二)领取社会保险补贴程序

 

对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障对象,政府给予不超过1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每年办理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年7月。其办理程序如下:

 

1、养老保障对象本人填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在规定时间向区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申报。申报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保障手册》原件和复印件;

 

(2)地税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社会保障费缴费凭证、缴费记录卡原件和复印件。

 

2、区劳动保障部门在8月10日前审查完毕并上报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后转区劳动保障部门,并抄送市财政局。

 

3、区劳动保障部门将审核确认的人员名单传递给发放银行,发放银行根据名单制作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存折,并发放给个人。

 

4、从10月25日起,被征地农民凭存折到指定的发放银行领取社会保险补贴。

 

(三)个人帐户管理

 

1、被征地农民在未领取养老保障金之前死亡的,继承额为个人帐户的本息之和;被征地农民在享受养老保障金期间死亡的,继承额为个人帐户的本息余额。

 

2、被征地农民在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帐户有余额的,可将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被征地农民在参保期间户口转出合肥地区的,可将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申请领取个人帐户余额由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保障手册》、户口本;个人帐户余额继承的由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书面申请,并提供《保障手册》、死亡的相关证明、申请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后按月统一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核。经审核后,个人帐户余额在30日内发放。

 

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划拨程序

 

(一)区劳动保障部门按照确保安全、方便领取的原则,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支出账户”。

 

(二)区劳动保障部门在每月10日前,会同区财政局编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支出计划,报送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后送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依据市劳动保障局复核汇总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支出计划,审核后将资金在每月20日前从“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分别拨付至区财政专户,由区财政专户于25日前拨付至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支出账户”,实行社会化发放。

 

六、合政[2008]1号文件实施前被征地农民的保障

 

(一)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期间征地属于合政〔2003〕138号和合政办〔2004〕11号文件规定确定的保障对象,按本规定确定的程序认定。筹集的保障资金由各区按照每人1.8万元标准(一并提供具体人员名单),在扣除按照合政办〔2004〕11号文件规定标准已支付给享受待遇人员的保障费用后,统一缴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未建立个人帐户的,按每人6000元建立。已享受待遇人员其个人帐户按6000元-50元×已领月数建立。

 

各区上报人员名单时应当一并提供下列资料:

 

1、市国土资源局的征地公告;

 

2、区政府或用地单位交到市财政局或市国土资源局保障费用的缴费凭证;

 

3、保障对象户口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保障对象符合领取养老保障金、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由各区按本规定确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二)1988年10月8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当时征地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业人口,不包括已就业安置或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按本规定确定的程序认定,由各区分批次(2008年底之前)纳入保障范围的人员名单上报,由市国土资源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联合审查,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确定。

 

各区上报人员名单时应当一并提供下列资料:

 

1、1999年底前省、市同意征地的批文和征地安置协议。1999年12月31日后市国土资源局的征地公告;

 

2、当时征地安置对象花名册或当时批准征地转户花名册;

 

3、保障对象户口本;

 

保障对象符合领取养老保障金、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由各区按本规定确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保障资金先由各区按月发放,每半年由市财政局与各区进行结算。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