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若干问题的通知
(皖政办明电[2004]7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积极稳妥解决当前农村一些地方出现的土地承包纠纷,确保农村社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解决享有承包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取得承包土地问题。对尚有机动地的村,可按照不高于原先承包土地的平均水平补给这部分农民承包地;没有机动地的村,可通过土地流转、优先安排承包集体其它资源等方式解决这部分农民的用地,也可通过安排参加非农岗位技能培训等方式给予适当补偿。
二、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严格控制“小调整”。严禁将农户承包的土地打乱后重新发包,对部分农户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或因出生、婚嫁、户口迁移等原因导致人地矛盾突出的地方,可以对个别农户的承包地进行“小调整”。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了机动地,或者有通过依法开垦增加的土地以及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要首先用这些土地解决无地或少地农民的承包的问题。
三、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农户,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或未经承包人同意代为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关系无效,已流转的土地要无条件归还原承包户;对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要限期归还。
四、严格执行退耕还林政策。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的有关规定,认真纠正和处理在基本农田中实施退耕还林问题。对符合退耕还林政策规定,通过合法流转手续在非基本农田中集中农民承包地实施的退耕还林,原合同继续有效;对符合退耕还林政策规定,经营者没有与农户直接签订合同,占用农户承包地进行退耕还林的,双方应本着公平互利、减少损失的原则,重新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五、正确处理农民因结婚、丧偶导致的承包权纠纷。农村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男、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或调整其原承包地;男、女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或调整其原承包地,已经收回或调整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六、坚决纠正非法收回农户承包地的行为。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承包期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城区),转为非农业户口外,发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收回农户承包地,也不得以收回农户承包地抵顶欠款。对农户因欠集体经济组织债务,在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取得承包地的,有条件的地方,要补给承包地。农户因欠债被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承包地的,要立即纠正,退还承包地。上述欠款农户所欠债务可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由欠款农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签订还款协议的方式处理。
七、切实加强对机动地的管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没有预留机动地的,现在一律不再预留。已经预留的,要严格控制在耕地总面积的5%以内,主要用于解决今后集体公益事业用地和人地矛盾,超出的部分要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包到户。机动地必须实行公开竟价发包,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机动地享有优先承包权,发包收益归土地所有者所有,主要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有关支出情况要在村务公开栏定期向村民公布。机动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的,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八、妥善处理承包户要求收回被其他人代为耕种的抛荒地问题。农户双方事前就代耕抛荒地自愿达成有关协议的,仍按原协议执行;未经原承包户同意,擅自耕种其他农户抛荒土地的,要按原承包户的要求作出相应处理;受集体经济组织委托耕作他人抛荒土地并已履行应纳税费等义务的;抛荒农户在收回土地后,应给予代耕方适当的经济补偿;代耕期间没有履行应纳税费等义务的,在土地退还原承包农户的同时,代耕方应履行其未尽义务。
九、正确处理国家征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农民承包地问题。征收农民承包地必须严格按照规范程序和补偿标准办理,依法审批。对拖欠征地补偿费的,要限期足额补给。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占用农民承包地的,应当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民承包地的,应当给予被占地农民合理的补偿。
十、进一步完善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对二轮承包已经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不进行大调整,更不允许打乱重分。对没有开展二轮土地承包的地方,县、乡要帮助并督促村组在今年10月底以前完成土地承包工作,并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已开展二轮土地承包,但合同签订不规范的,要尽快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遗失、毁损的,要尽快补发到位,今年12月份,省里将组织开展二轮土地承包完善工作专项大检查,对仍未完成二轮土地承包及完善工作的,将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