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 湖北出台土地违法行为报告办法
湖北省出台的土地违法行为报告暂行办法,在15号令的基础上进行细化,对报告内容、报告时限和责任追究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增强了执法的可操作性,加大了土地违法行为的防范力度,是“双保行动”的一个可喜成果。完全有理由相信,这个规定将在防止土地违法行为恶化、蔓延方面,产生重要的作用。
经湖北省政府同意,日前,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与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湖北省土地违法行为报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明确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土地违法行为,政府有组织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责任。为规范报告行为,便于实际操作,《暂行办法》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报告内容、时限和责任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一是明确了报告内容。《暂行办法》规定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违法统计情况、土地违法态势及其整改纠正的意见和建议向同级人民政府定期报告,为政府决策提供有关依据。同时,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难以制止或查处的重大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应向同级人民政府专项报告。具体为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或其他土地20亩以上或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5亩以上的;有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其他土地50亩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情形之一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30亩以上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0万元以上的;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10万元以上的;因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重大土地违法行为。并明确规定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真实报告土地违法事实和查处中面临的困难、问题,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建议。
二是明确了报告时限。《暂行办法》规定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要向同级人民政府定期报告一次。对重大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专项报告。市、县人民政府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呈送的报告,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三是强化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各级政府应对报告中反映的急需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加以解决。对未给予明确意见因而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