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被征地农民 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顶效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驻区有关单位:
《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已经管委会研究并报州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被征地农民
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进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26号)、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州府办发[2008]29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社会保险“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结合《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区管发[2007]34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承包土地(以第二轮承包手册为准)经依法批准征地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农用地后,现剩余耕地面积人均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第三条 对被征地农民建立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章 补偿安置
第四条 货币补偿。国家和开发区建设征用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区国土资源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和开发区制定的补偿标准,一次性全额补偿给被征地农民。
第五条 留地安置。对被征地的村组,按照征地数量5%的比例划拨给村组预留地(其中村2%、组3%),用于村组发展集体经济,村组必须凭项目申请使用土地,并按规划进行建设。
村组使用预留地,涉及支付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村组承担。
第六条 居住安置。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被征地农民安居小区,安居小区由区城建局统一规划,安置方案由村组统一制定,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安居小区内的水、电、路基础设施由开发区统一建设,安居小区内的水电户头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由被安置农户承担。
第七条 入股分红。为确保被征地农民用好、管好征地补偿费,在被征地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将所得征地补偿费拿到开发区投资发展公司入股,由区财政资金提供担保,公司按月1%的红利回报被征地农民,每半年结算一次,若需急用资金可随时提取本金和红利,被征地农民入股资金不承担风险,入股分红期限到2017年1月1日止。
第三章 就业培训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达到法定劳动年龄且转为非农户口的,纳入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体系,本人应持身份证、城镇居民户口簿和所在村(社区) 居委会出具的被征地农民证明,经顶效镇人民政府确认后,到区劳保局申请办理城镇失业登记。经审查核实后,免费发给《贵州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有就业愿望的,按规定发放深蓝色《再就业优惠证》,办理时限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持证享受除税收优惠政策以外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第九条 顶效镇人民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开发公益性就业和其他就业岗位,用地单位也要优先安置就业岗位,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问题。就业安置方式:可由用地单位直接提供就业岗位,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对象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后进行就业;也可由用地单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被征地农民三方签订合同委托就业安置。
第十条 由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就业咨询、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对被征地后转为非农户口的“零就业家庭”,顶效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重点帮扶,确保“零就业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 被征地后仍为农村户口、且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农民,纳入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计划,区农民就业培训中心每年组织1至2期被征地农民技能培训班,采取订单式培训、劳务输出培训、创业培训等多种培训方式,积极组织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就业率。
第十二条 就业培训所需经费由区管委会统筹安排,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区财政局拨付。
第四章 社会保障
第十三条 基本生活保障。凡开发区被征地农户,按已经征用农户的承包地面积(以第一轮承包手册为准),每年每亩600元的标准发放基本生活扶助金,帮扶年限到2017年1月1日止。
第十四条 参加社会保障的程序:
(一)由顶效镇人民政府组织镇国土、财政、农业等部门对农民被征用耕地面积和现有耕地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向区有关部门呈报相关资料,由区国土、财政、农业等部门审查核实后,报区管委会批准确认。
(二)经管委会批准后,由顶效镇人民政府以村或社区为单位将参保对象的名册、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照片等资料审核同意,到区劳保局办理参保及缴费手续。
笫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个人、集体、政府共同分担。
(一)缴费方式: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村组集体适当补助,地方政府扶持的方式筹集。
(二)缴费基数:按缴费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发放标准执行。
(三)缴费比例分担:
1.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占缴费总额的50%,其中:个人缴费不得低于总额的40%,可从土地补偿费或安置费中直接扣缴;集体补助由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不同意补助的,由个人负担。
2.开发区管委会负担缴费总额的50%,可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
(四)缴费办法:参保时年满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均由个人、集体、政府一次性缴纳10年的社会保障费。年满60周岁以上缴费参保的,每增加一周岁缴费比例下浮1%,但下浮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0%。
第十六条 风险金设立。风险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按3-5%提取,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账户基金不足支付的需要。风险金仍不足的,由区级财政负责。
第十七条 社会保障待遇
(一)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障并足额缴费的,年满60周岁以上的,按程序办理申领社会保障待遇审批手续后,从次月起可按月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其待遇标准以领取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发放标准为基数上浮10%发放,直至死亡。
(二)参保人员未满60周岁死亡的,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退还,终止养老保障关系;参保人员在年满60周岁后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保障金并终止养老保障关系,个人账户本息结余部分一次性退还。
(三)参保人员按规定足额缴费并办理领取养老保障待遇手续的,死亡后按当时领取养老保障金月标准,给予10个月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四)参保人员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或受管制的,在服刑或受管制期间不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刑满释放或解除管制后,从次月起继续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参保人员因触犯刑律被判处死刑的,不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五)个人账户利息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老年基本生活保障。承包土地面积(以第一轮承包手册为准)被征用达50%以上(含50%)的被征地农民,年满男60周岁、女55周岁,开始领取老年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每人每月100元。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并按第十五条参加开发区社会保障,享受第十八条社会保障待遇的,不执行本条。
第十九条 已经参加社会保障,又在城镇就业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保留原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个人账户,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可分别计算和领取。如果本人申请退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个人账户可以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但终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关系。对基本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城市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按规定落实供养。
第二十条 征地后仍保留农业户籍的,按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为非农业户籍的,根据是否就业,分别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障基金实行区级统筹,基金管理采取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相结合的模式。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部分本息组成,统筹基金由集体补助部分和政府扶持部分本息组成。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由区财政局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区劳保局经办机构按规定设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收入、支出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未能按时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区管委会成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加强对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在区管委会统一领导下,相关职能部门和顶效镇人民政府应分别履行职责。
(一)区劳保局负责经办和管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业务工作;
(二)区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筹集和监管;
(三)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监督用地单位在征地过程中足额支付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等费用,配合区劳保局核准就业培训和参保人员情况;
(四)区民政局负责按程序将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纳入社会救助范围,提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其调整情况;
(五)顶效镇人民政府负责提供土地承包及其变化情况;
(六)区监察局依法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情况进行行政监察;
(七)区审计局依法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原《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如国家和省、州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州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劳动 社会保障 办法 通知
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办公室 2008年8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