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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省属企业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

甘肃省省属企业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省属企业职工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保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秩序,维护企业稳定,根据《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企业应积极推行厂务公开制度,加强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企业改制、破产和职工安置方案等直接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不能以主席团联席会议、股东大会等形式代替职工代表大会,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第四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信访部门,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兼任信访部门负责人,或在总经理办公室内确定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劳动争议调解和民事纠纷调解制度、信访事项督查制度,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第五条  企业信访部门受理、交办、转办职工群众提出的信访事项;承办本企业、省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省信访局和省政府国资委及省上有关部门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协调企业有关部门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第六条  企业应向职工群众公布企业信访接待时间和地点、投诉电话和信访事项处理程序。在信访接待场所张贴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公布企业负责人信访接待日时间和相关制度。

    第七条  企业信访部门收到职工群众书面的信访事项,要予登记,注明信访职工群众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所在单位和请求、事实、理由;职工群众采取口头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除按以上程序外,信访职工群众要在信访记录上签署姓名。信访事项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已经或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

    (二)对应由企业职能部门或下属单位处理的信访事项,转送职能部门或下属单位处理。情况重大、紧急的,及时报送企业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决定。

    (三)企业职能部门或下属单位在收到信访部门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的职工群众,并通报信访部门。

    企业职能部门或下属单位直接收到职工群众的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的职工群众,并报信访部门备案。

    第八条  信访部门及其信访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得将职工群众检举、揭发的信访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部门。

    第九条  职工群众多人就同一事项采用走访形式的,要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条  各企业对发生的30人以上的集体访、10人以上有可能赴省进京的集体访、有跨企业串联倾向的上访,涉及人数较多可能引发集体上访的重大情况,其他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影响社会、企业稳定的情况,在做好处置工作的同时,2小时内报告企业所在地党委、政府、省政府国资委、省维稳办、省信访局,并续报处理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企业职能部门或下属单位对职工群众的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意见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的职工群众,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十二条  企业职能部门或下属单位对受理的职工群众的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承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并告知信访的职工群众。

    第十三条  职工群众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企业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或企业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复查,企业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或企业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在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书面告知信访职工群众。

    第十四条  职工群众对企业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或企业信访联席会议作出的企业改制方面涉及职工群众利益的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持企业复查意见书请求省政府国资委复核,省政府国资委在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书面告知信访的职工群众。

    对企业改制方面涉及的职工群众信访问题,省政府国资委相应处室组织人员进行复核,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按照《甘肃省信访听证办法》进行听证。

    职工群众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企业信访部门、职能部门或下属单位和省政府国资委不再受理。

    第十五条  对企业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职工群众在规定期限内向省政府国资委再次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省政府国资委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省政府国资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向企业交办职工群众的信访事项。企业应按受理调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作出处理意见、书面答复信访职工群众、信访职工群众签署意见、落实处理意见、向省政府国资委报送办理结果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积极化解和处理职工群众群体性上访事件。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重大节会等特殊和敏感时期集中进行排查,早发现、早介入、早解决。各企业应制定处理群体性上访问题工作预案,必要时要进行演练。

    第十八条  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后,企业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做好上访职工群众的接待、处理、教育、疏导、劝返工作。

    第十九条  实行企业负责人包案督办重点信访案件制度。对来省进京的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等重点信访问题,由企业负责人包案督办,并在第十二条规定时限内解决。

    第二十条  建立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信访工作负总责,应定期主持党政联席会议专题研究信访工作,及时解决本企业信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分管企业信访工作的负责人对本企业信访工作负主要责任,应具体部署、指导和组织检查本企业的信访工作,协调处理重大或疑难信访问题;其他企业负责人“一岗双责”,对分管部门反映的信访问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严格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对省政府国资委交办的信访案件在规定时限内不能查结上报的;对已确定的正确处理意见拒不执行,致使信访事项久拖不决的;工作不落实,致使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问题突出,对企业、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对职工群众到上级机关上访,不在规定时间赶赴现场处理的,要对企业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或根据《信访条例》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建立信访问题突出企业定期通报制度和谈话制度。根据来省进京上访量和省政府国资委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等指标,省政府国资委每半年对信访问题突出的前2个企业进行通报。被通报的企业,如在后半年仍被通报,企业分管信访负责人、信访问题涉及部门的企业分管负责人由省政府国资委分管领导谈话,限期整改。

    连续三次被通报的企业,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由省政府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谈话,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建立企业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制度。对年度信访工作达标企业给予通报表彰,对不达标的进行通报批评。对三年总评成绩显著的企业,颁发奖牌,并给予物质奖励;对三年连续不达标的企业给予警告,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信访工作负责人不得评选先进,不得晋升职务。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省政府国资委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群众是指与省属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或与省属企业行为有密切关系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省属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贯彻实施本规定的办法。本规定未尽事项按《信访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