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
庆阳市小康农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小康农宅建设规划管理,坚决纠正分散建房、无序建房和“只见新房,不见新村”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小康农宅建设规划管理。
第三条 小康农宅建设必须先编制规划。未编制规划的,一律不得审批建设用地。
第四条 小康农宅建设规划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坚持适度超前、集中连片、因地制宜、分级负责的原则,与小城镇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
第五条 小康农宅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0个重点小城镇、城镇郊区和国道、省道沿线小康农宅建设规划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小康农宅建设规划以行政村为单元,规划数个居民点。
第七条 小康农宅建设要超前规划,达到通油路、通水、通电、通电话、通广播电视、通宽带网络。
第八条 小康农宅建设规划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川区、塬区要推广前宅后院产业型平顶房,城镇郊区要推广上宅下店经营型楼房, 山区要推广安居型砖石砌窑洞或安架房。
第九条 小康农宅建设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条 小康农宅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严格执行规划。
第十一条 村民进行小康农宅建设,须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办理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发放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后,方可申请办理用地手续。无《规划选址意见书》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和审批建设用地。
第十二条 小康农宅建设规划未经审批或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 要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处以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小康农宅建设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因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抗拒、阻挠小康农宅建设规划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