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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通知

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切实保护耕地,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土地利用新路子,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规划宏观管理。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城乡居民点布局、产业布局以及功能分区、基础设施配置等,科学确定建设用地规模,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用地安排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内。对已批准,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规划,要及时进行修订;对正在报批或修编的相关规划,要根据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认真论证,调整用地规模,核减用地数量。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中,要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从严安排建设用地增量。要对适宜开发为建设用地的未利用地做出规划,引导和鼓励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开发成建设用地。

 

  按照控制增量、挖掘存量、合理布局、集约利用、保护耕地的原则,工业项目向园区、集聚区集中,农村居民点向小城镇集中。城镇村建设要适度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上及地下空间。城市、集镇和村庄人均建设用地面积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新开工建设的城市主干道路用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和游憩集会广场面积,小城市和建制镇不超过40米和1公顷,中等城市不超过55米和2公顷,大城市不超过70米和3公顷;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游憩集会广场面积不超过5公顷,主干道路确需超过70米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应有专项说明。各类开发区要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和大规模商业零售等项目用地,凡新开发的建设区域,除道路等基础设施外,其工业用地比例不得低于70%。

 

  二、加强土地市场建设。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和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除属于可再生能源的光电、风电和水电等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土地以及国家电网、农网建设项目用地可划拨外,其他经营性的基础设施用地原则上要实行有偿使用。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须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严格执行土地资源市场配置制度。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价标准。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用地公示、市场监测等制度。除有保密要求的用地外,其他土地供应信息都应当及时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当地有形市场和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定期对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评价分析,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管理和调控。

 

  三、严把土地供应环节。

 

  (一)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对建设项目需进行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好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工作。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发改等部门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同时,根据预审未通过的情况,核销项目备案手续,调整相关行业规划。

 

  (二)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新增建设用地,要优先安排用于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和公益性项目等。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用地目录》和《禁止类用地目录》,对限制类建设项目用地,要从严审核;对采用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以及禁止类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用地手续。

 

  (三)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和工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专项建设项目用地的控制指标。在建设项目可研论证、设计过程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依据土地使用标准对建设项目提出合理的建议,凡超标准用地的,不供地或对项目用地规模予以核减。

 

(四)认真做好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对各地已按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的用地,实行土地供应年度检查考核制度,当年土地供应率未达到50%、两年累计土地供应率未达到70%的,暂停办理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批手续,并按未供应土地面积相应核减该地区下一年度的用地计划指标。各地在供应新增建设用地后,应及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未备案的,视为未供土地。

 

  严格城市土地管理,严禁未经拆迁安置、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或文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和下放划拨用地决定书。土地收购储备重点要放在城市存量和闲置土地上,不能片面追求以地生财,搞新增建设用地储备,造成大量失地农民。凡发现上述行为的,省国土资源厅要责令其整改,在整改期间暂停办理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批手续。

 

  (五)加强建设用地供后管理。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建设项目竣工后,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项目批复、规划、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划拨用地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等,对项目的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核验。检查核验工作按照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准权限,由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未按有关批准文件或约定要求执行的,按规定追究土地使用者的责任,依法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并收取违约金。没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检查核验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四、积极盘活存量土地。

 

  (一)鼓励利用存量土地。新上建设项目首先要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迁址,确需迁址的,对原有土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原批准机关或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及时收回并依法重新处置。

 

  (二)积极消化闲置土地。对出让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后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或已开发建设面积不足总面积1/3的,或已投资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的建设用地,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其限期开发建设。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已闲置2年以上的,要依法予以收回。对停产2年以上,难以继续生产或转产企业的用地,要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按规定征缴增值地价。各地要根据当地闲置土地的具体情况,尽快出台具体的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处置办法,切实推动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三)科学整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引导农民新建住宅向规划的农村居民点集中,对废弃的“空心村”和闲置的宅基地等进行整理、复垦。加大对“城中村”的改造力度,鼓励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中兴建住宅小区,但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四)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工作。结合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省国土资源厅要组织各地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工作。要依据《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规程》,对建设用地的利用状况、利用强度、综合承载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对低效利用的土地和空闲、闲置土地,要明确利用方向,制订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措施。对开发区土地,开发区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开发区土地利用评价的标准,开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估工作。省级各类开发区的评估结果于2009年6月底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审核公示。经评估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并通过国家或省上审核公示的开发区,确需扩区的,可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权限和程序,申请扩区或升级,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五、加强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和监管。建立市州、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综合评判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将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作为市州、县市区政府土地管理目标责任的重要内容之一,年底要进行考核。对市州、县市区的年度评价结果与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分配相挂钩,对开发区的评价结果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评价体系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对当地本年度的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评价分析,及时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发改、国土资源、建设和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的监管,定期开展用地情况的执法检查,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