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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市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暂行办法

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

敦煌市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大我市土地开发整理的力度,确保全市耕地总量稳中有增,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是指各项建设占用耕地时所要开垦的耕地。

 

第三条 市土地局负责全市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工作。

 

第四条 各项建设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占一亩开两亩的标准补充耕地。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必须与土地开发整理挂钩。

 

第五条 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要在市政府确定的开发区内,按照统一规划、依法审批、分片开发。

 

第六条 市土地局先组织进行土地开发,储备建设用地项目所要补充的耕地,做到先补后占。实现全市耕地面积稳中有增。

 

第七条 开垦好的土地由市土地管理局组织农业、林业、水电等部门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开发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全市开发整理项目库。

 

第八条 建设用地项目占用耕地时,要按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购买项目库中储备的耕地补偿指标,完成补偿的任务。对补偿耕地所需费用不落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建设用地的申请。

 

第九条 土地开垦费收取标准:农民宅基地占用耕地的4元/平方米收取,其他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按10元/平方米收取。

 

第十条 农民个人从零散农庄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的,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居民点统一规划的用地标准,必须将旧宅基地限期复垦。新宅基地不占用年度建设占用耕地规划指标,不收耕地开垦费,但在审批新宅基地时,必须签定旧宅基地复垦协议,并交清旧宅基地复垦押金。经验收旧宅基地复垦达到协议要求的,押金如数退还,未按协议要求复垦的,将押金转为耕地开垦费,不再退还。押金按新宅基地面积收取,标准为4元/平方米。

 

第十一条 砖瓦厂取土占用耕地的。经市土地局核实批准,采取新旧取土地置换的办法进行。在占用新取土地的同时,要将旧土地复垦。其新取土地不占用年度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不收耕地开垦费,但在审批新取土地时,必需签定旧取土地复垦协议,并交清旧取土地复垦押金。经验收旧取土地复垦达到协议要求的,押金如数退还,未按协议要求复垦的,将押金转为耕地开垦费,不再退还。押金按新取土地面积收取,标准为10元/平方米。

 

第十二条 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开乱垦。对乱开乱垦者要按《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收取的耕地开垦费用于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土地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