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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市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

敦煌市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新城区建设和小城镇建设步伐,推动城市化进程,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甘肃省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土地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因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第六条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由征地单位交由土地管理部门按本办法按期支付给被征地单位或个人,严禁私下签订协议征用土地。

 

第七条 对建设需征用土地的补偿和安置实行下列标准:

 

(一)征用城郊的杨家桥乡杨家桥村、兰州村,三危乡豆家墩村,吕家堡乡漳县村,肃州镇祁家桥村、魏家桥村,七里镇白马塔村、三号桥村、邵家桥村、铁家堡村、南台村的耕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5倍计算。

 

征用上述乡(镇)村以外的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2倍计算。

 

(二)征用园地、菜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同等耕地补偿标准执行。

 

(三)征用人工草地按同等耕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征用其它草地,每亩补偿费按相邻耕地年产值的2倍给予补偿。

 

(四)征用居民地及工矿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相邻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给予补偿。

 

(五)征用交通、水域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相邻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补偿。

 

(六)征用未利用地,包括荒地、坟地、未经审批的新开耕地、废弃地和连续4年以上的弃耕地,土地补偿费每亩按相邻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补偿(安置补助不予补偿)。

 

(七)基础设施建设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0倍给予补偿,征用其他土地的按本办法其他相应的条款执行。

 

第八条 (一)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房屋、工矿、温棚、桥、涵、渠、井、通信、水电等设施),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作价补偿。

 

(二)征用交通用地上的附着物、构筑物,由交通管理部门测算评估后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征用水域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水利管理部门测算评估后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征用土地上零星的树木按林业专家测算评估价格补偿,未到产果期的果树、未成材的用材树按营造同种树木费用的4倍补偿;产果期的果树按该果树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成材的用材树按当地木材价补偿。

 

征用土地上成片林地由林业部门测算评估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执行。

 

(四)征用耕地上的青苗,按当茬作物产值补偿,无青苗的按当季实际投入补偿。

 

第九条 对被征用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剩余劳动力的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由土地管理部门在征用承包的土地征用费中,按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一次性付给农民个人,再不另行安置。

 

(二)社会保险安置。经农民本人申请,土地管理部门可将征用土地费中农民个人应得的所有数额一次性付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按有关规定办理医疗、养老等各种保险。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调整承包地安置。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付给农民个人之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调整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安置。

 

(四)以上安置途径由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任选一种。

 

第十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重点用于农民的生活安置和住宅安置,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