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监察厅关于
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监察局、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提升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依法行政,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程序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在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拍挂中,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发布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20日,属挂牌交易的,公告期满后挂牌交易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招拍挂公告内容一经发布,即具有公信力,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情况如执法机关查封等确需在公告期间调整宗地土地使用条件(包括土地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等),或者更改其他公告内容的,出让人必须发布补充公告,将变更的内容向社会公布,补充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20日。变更后的公告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二、不断提高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信息公开度和覆盖面
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信息发布工作,按照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要求,扩大信息公开程度和覆盖范围。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监察部的有关规定,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出让申请条件和出让结果等出让信息,必须通过当地县级以上主要媒体(包括互联网、当地主要报纸、电视等大众新闻宣传媒体,下同)向社会公开;土地招拍挂公告应当在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以上主要媒体发布;重大土地招拍挂项目还应在《海峡资源报》或其他省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公布。上述所有土地招拍挂出让信息,均应在中国土地市场网(www.landchina.com)上及时发布,其中土地出让结果必须在确认成交后3日内上网发布。
三、逐步扩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逐步扩大土地招拍挂出让的范围。除按现行规定必须实行招拍挂出让的经营性土地外,工业用地也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招拍挂出让;对同一宗工业用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各地要认真总结工业项目,特别是开发区(科技园区、工业园区)招商引资的成功经验,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工业项目用地实行招拍挂出让的有效办法和途径。工业项目较为集中、经济发展较快的的沿海市、县,可以确定试点先行一步,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全面铺开,逐步减少工业项目用地协议出让的比例,切实提高工业项目利用土地的效益和水平,促进集约合理用地。
四、严禁违法设定竞买人的资格限制条件
各地在土地招拍挂过程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招拍挂公告时,对投标人、竞买人不得设置有违国家政策法规和公平竞争原则的限制性条件,如为排斥其他竞争者而设置的对竞买人(投标人)的资质限定、开发投资额限定、注册资本金、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和银行资信证明限定,以及政府意向等,不得以政府纪要和部门文件等方式,为某些特定的开发商设置排他性的条款。供地规模要科学合理,开发建设期限和出让金交缴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法律、法规规定需有特定资质条件的,凡符合公告资格条件,不论是何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一律允许公平竞争,不得实行差别对待。
五、有效杜绝违规招标拍卖挂牌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各地要不断创新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的方式,构建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交易的平台。省国土资源厅将于2005年开通“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网上交易系统”,实现全省各市、县挂牌人在网上发布挂牌公告、交易公告、结果公示;竞买人网上报名登记、报价和竞价。各市、县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交易,以消除人为因素,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在土地招拍挂过程中,要加强对竞买人的监督,防止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排斥竞争等不正当交易行为。从2005年起,要建立用地单位的诚信档案制度,对有非法占用土地、非法转让土地、恶意串通参与土地招拍挂等违法记录,以及拖欠土地出让金、建筑工程款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适时记入档案,向社会公示,同时有条件地限制其参加土地使用权竞买。
六、切实加强对土地招拍挂出让后合同履行情况的跟踪监督
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全程跟踪监督受让方严格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币种支付土地出让金,按用地批准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动工期限、土地用途和建筑容积率等规划指标履行开发建设义务。在受让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不得提前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得予以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抵押等手续;对受让方因违反土地招拍挂规则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规定应当没收履约保证金的,其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得以任何形式返还。各市、县要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到位。对违规减免的土地出让金必须足额追回;对超过合同约定期限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应及时依法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注销其用地批准文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要求违约赔偿。今后,各市、县不得违规设立“过渡户”,“坐支”出让金,或者违规使用出让金,不得擅自减免或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收取出让金。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予以通报,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抓紧清理违反上位法的地方性政策
各地在制定经营性土地招拍挂出让地方性政策中,应严格遵循并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自觉维护法制的统一性,不得制定有违上位法规定的地方性政策,比如:随意缩短挂牌交易期限,划拨土地补交土地出让金低于法定的标准或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对投标人、竞买人设定有违国家政策法规和公平竞争原则的限制性条件等。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专人对本地出台的土地招拍挂出让文件和地方性政策规定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凡是与上位法和上位政策有抵触的,要抓紧组织修订或予以废止。清理工作必须在2005年4月底前完成。
八、认真抓好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档案管理
对于经营性土地出让档案管理,省国土资源厅曾于2003年6月以闽国土资综[2003]260号文作出明确规定。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必须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全部办结后5日内,按规定将卷宗档案资料装订归档。出让宗地档案要编写入档文件的目录清单,保存原件,编印页码,装订成册后要集中管理、长期保存。在搞好纸介质档案管理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工作,充分利用计算机、扫描仪等先进办公设备,将纸介质档案转化为电子文档,为档案成果资料的使用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手段,并为今后实现全省国土资源系统政务信息网上远程查询创造条件。对1999年以来没有按照上述要求归档的卷宗,各市、县必须在今年底前全部整理归档到位。
九、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
各市、县必须配置电脑网络设备,指定专人,配备AB角,负责建设用地供应和土地市场动态信息数据的汇总、录入、分析、报送工作;报送的数据要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禁止虚报、瞒报、迟报或漏报。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要对本地区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方式、成交价款与变化情况,土地价格变化趋势、土地市场运行总体情况、主要问题及对策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简要分析报告,作为附件随同季报表以发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处(邮箱:stlyc.168@163.com)。
十、继续加大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工作的执法监察力度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与国土资源部门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土地市场动态的监控,对土地招拍挂在事前的信息发布和条件设置,事中的操作程序,以及事后的合同履行等要实行监督。要完善举报制度,扩大案件线索,严肃查处土地招拍挂中的违法违纪案件,案件查处结果要向社会公开曝光。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查找存在问题,对照本通知要求切实整改到位,整改情况将列入2005年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整改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以上通知,请各地认真执行。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 建 省 监 察 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