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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土地证书年检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土地证书年检实施意见的通知 

 

  【业务分类】: 土地

 

  【发文文号】: 闽政〔1999〕文238号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9-12-15

 

  【施行日期】: 1999-12-15

 

  【时 效 性】: 

 

  【正    文】: 

 

 

 

闽政〔1999〕文238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1999年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78号)精神,为做好省级土地证书的年检工作,经研究,现将《福建省省级土地证书年检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福建省省级土地证书年检实施意见

 

一、省级土地证书年检范围

 

(一)中央和省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用地;

 

(二)中央和省投资建设的企业用地;

 

(三)中央或省直属院校、科研单位、部队、银行、工商、税务、邮政、电信等单位用地;

 

(四)企业改组、改制后主管部门仍然为中央或省级有关部门的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五)跨地、市行政区域使用的铁路、公路、能源、水利等设施使用的国有土地。

 

二、省级土地证书年检内容

 

(一)将原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换发为福建省人民政府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查验省属和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是否依照规定的级次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三)查验土地登记内容是否完整、准确、规范。

 

(四)查验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等交易行为或改变用途等行为是否依法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五)纠正越权办理省级土地登记的行为。

 

(六)依法处理违法用地和无证用地的行为。

 

三、省级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组织形式和申报办法

 

省级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并抽调有关部门人员成立省级土地证书年检工作办公室具体承担省级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省级土地证书年检分为省土地管理局直接年检和委托市、县土地管理局年检两种形式。

 

(一)省土地管理局直接年检:指省土地管理局直接受理省属和中央直属单位及跨地市单位的土地证书的年检工作。属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书由省土地管理局直接年检,用地单位持原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有关材料到省土地管理局办理土地证书年检手续。用地单位也可持原市、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有关材料直接到省土地管理局办理土地证书年检换证手续。省土地局年检登记后,将登记结果和附图各两份送交用地单位所在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地籍日常管理使用。

 

(二)委托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年检:指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受省土地管理局委托承担省级土地证书年检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省属和中央直属单位的土地证书年检工作。原市、县人民政府向省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中央直属单位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则上委托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年检。具体方法如下:

 

1、省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中央直属单位持原市、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证书年检手续。

 

2、年检合格的,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证书和证书附图(一式六份)报省土地管理局办理换证登记手续;年检不合格的,由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后,将处理结果和土地证书及证书附图(一式六份)报省土地管理局办理换证登记手续。

 

3、省土地管理局换证登记后,将办理结果和附图各两份送交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地籍日常管理之用。

 

四、省级土地证书年检的方法和步骤

 

(一)通告

 

省级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发布通告,通告主要内容包括:

 

1、土地证书年检的范围;

 

2、土地证书年检的方法;

 

3、土地证书年检的时间、地点、期限;

 

4、土地使用者应提交的证件、材料;

 

5、其他有关事项。

 

(二)年检的受理

 

用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向省土地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

 

2、土地证书年检登记表;

 

3、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办理土地证书年检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核对证书

 

受理土地证书年检后,应对用地者身份进行核实并填写《土地证书年检工作表》的“土地登记情况”栏。

 

(四)实地勘察

 

根据用地单位申报情况对用地单位实地进行勘察、核实宗地四至、面积、用途等变化情况,并填写《土地证书年检工作表》的“实地核查情况”栏。

 

(五)换发土地证书

 

土地证书经实地核对后,土地登记人员应在土地证书年检表上填写年检意见,经省土地管理局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注册登记,换发证书。

 

(六)案件移交

 

年检发现的土地违法案件,交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处理后在《土地证书年检工作表》中填写违法用地处理情况。

 

五、省级土地证书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对未办理土地登记宗地的处理办法:

 

省级土地证书年检通告发布之后,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停止办理省级土地登记权限内单位用地的注册登记、核发证书等工作。年检时未办理土地登记的宗地,用地单位应向省土地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由省土地管理局委托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地籍调查和办理有关手续后,应将地籍调查等有关材料报省土地管理局进行权属审核,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省人民政府准予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二)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

 

省级土地证书年检中发现的未批先用和少批多占等土地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土地局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省土地管理部门。

 

(三)对非法转让、出租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处理办法:

 

省级直接年检中发现用地单位非法转让、出租、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用地单位申请保留划拨用地的,经省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用地单位要求补办出让手续的,由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出让手续或其他有关手续后,由省土地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换发土地证书。委托市、县年检的,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给予补办出让手续或其他有关手续后,移交省土地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换发土地证书。

 

(四)关于土地登记费用和土地收益的收取与分成办法:

 

开展省级土地证书年检和省级土地登记工作的各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省物委和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土地登记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1999〕房字6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由省土地管理局直接年检或办理土地登记的,土地登记费用(含转让手续费)由省土地管理局收取。委托市、县土地管理局年检或办理土地登记的,土地登记费用(含转让手续费)由省土地管理局核定后收取,其中70%下拨受托单位。省级土地证书年检和土地登记涉及转让、出租、抵押和改变土地用途等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等收益,委托市、县办理的,由市、县土地局收取。由省土地管理局直接办理的,涉及土地出让金的,由市、县土地管理局收取,涉及土地出让金以外的土地收益由省土地管理局直接收取。

 

以上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土地收益,30%上缴省财政,70%留给市、县地方财政。但企业破产拍卖取得的土地收益,按《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处理,困难企业的土地收益主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今后发展的需要,非上市企业经批准,可将国家划拨给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及企业资产变现,其所得用于增资减债或结构调整。

 

(五)年检后土地登记资料的处理办法:

 

省级直接年检,年检时市、县不提供宗地图的,土地证书附图使用原市、县颁发的土地证书附图经计算机扫描矢量化处理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地核对。宗地使用情况发生变化的,应进行修测后作为换发新土地证书的附图,换证登记时重新制作土地登记卡。换证后,将土地登记结果通知宗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其进行原土地登记资料的变更。委托市、县年检的,经省土地管理局换证登记后,将土地登记结果通知宗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其进行原土地登记资料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