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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助安置暂行办法

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

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助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廉租住房租金补助安置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一定的租金补助,由此类困难家庭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宅房屋的一种住房保障形式。

 

第三条  申请对象

 

申请本市廉租住房租金补助安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收入属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8平方米;

 

3、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满5年以上,2人及以上户申请人年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单人户男满30周岁,女满28周岁。

 

孤老(年龄在60岁以上)、重点优抚对象和家庭主要劳力严重残疾的家庭,廉租房安置仍按《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房屋管理所提出申请;

 

2、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廉租住房申请表;

 

(2)家庭住房情况的有关证明;

 

(3)经审批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复印件;

 

(4)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5)其他相关证明。

 

3、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确定廉租房安置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

 

4、接受申请和审核公示时间,以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 局通知的时间为准。

 

第五条  安置面积标准:按人均 10平方米居住面积给予安置。

 

租金补助安置面积的计算应扣除原住房的居住面积,差额部分给予租金补助。原住房原则上不退房,廉租房安置对象可将原住房按市场租金出租后,再租赁与其面积相适应的住房。

 

第六条  岛内租金补助标准:一人户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居住面积补助 20元,二人户18元,三人及以上户15元。每户每月租金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900元。

 

今后如遇租赁市场住房租金有较大的变化,将适时调整租金补助标准。

 

第七条  租金补助款的发放与管理:

 

(1)租金补助对象接到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的租金补助安置书面通知后,应在6个月内自行到房屋租赁市场租赁与安置面积相应的住房,在 6个月内未能租房的,作自行放弃处理。

 

(2)租金补助对象应与户口所在地房屋管理所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助协议》。《廉租住房租金补助协议》由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统一制订。

 

(3)租金补助对象应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送房屋管理所确认。

 

(4)租金补助款每季度核发一次,由房屋出租人持经房屋管理所确认的《房屋租赁合同》到租金补助对象户口所在地房屋管理所领取。

 

(5)租金补助对象变更承租房屋,应在变更的当月通知房屋管理所,经确认后,在第二个月重新核定租金补助金额。

 

(6)租金补助对象承租房屋的租金超出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核定的补助金额的,超出部分自行承担;低于核定补助金额的,按实际发生金额发放补助租金。

 

补差安置的对象凭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同意租金补助安置的通知书,直接到户口所在地房屋管理所领取租金补助款。

 

第八条  廉租租金补助对象的租金补助款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收入。

 

第九条  租金补助安置对象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属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时应在发生变化的当月向房屋管理所如实报告。房屋管理所经核实后,属无房户的,在三个月后停止发放租金补助款;属补差户的,在第二个月停止发放租金补助款。

 

第十条  租金补助安置对象应在每年第四季度,持审批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复印件,向房屋管理所备案。

 

第十一条  租金补助安置对象不得将租赁的住房转租、转借、转让、空置或改变使用用途,违者将取消廉租住房安置资格,停止发放租金补助款,并取消两年内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

 

第十二条  租金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租金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为他用。

 

第十三条  岛外各区的廉租房安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办法和租金补助标准由各区自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