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用地收购储备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用地收购储备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2年6月2日 南府发[2002]62号印发 )

 

为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规范企业用地交易行为,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南宁市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1]140号)和《南宁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南府发[2001]122号)的精神,现就我市企业用地收购储备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市规划区内因企业改制、搬迁、关闭、撤消、解散、注销、出售或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划拨土地和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含商业、仓储用地,以下同)转为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原则上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转让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变相进入市场。

 

二、企业要求对原使用的土地进行收购的,持上级主管部门(含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批准文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文件和资产处置、职工安置预案等材料,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市属国有、集体和非国有工业企业申请土地收购的,需征得市经委的同意。

 

 

 

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征求市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意见,有关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工业布局规划、市场和商贸网点布局规划、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各部门同意收购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土地收购处置方案,经市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土地收购处置方案需变更的,应重新上报市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审议,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被收购的土地原则上由市土地储备中心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供应,企业可协助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土地招商。

 

四、企业主动要求将土地转变为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并申请土地收购的,地上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不予补偿。企业可自行负责地上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的拆除清运,拆除清运工程款经财政部门审定后可列入土地收购成本。土地收购后其地上建筑物拆迁前所产生的经营收入的30%可返还原用地单位。

 

五、因城市规划调整、环境污染整治、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需外迁的企业,收购其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可按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拆迁补偿的规定进行房屋货币补偿,或按土地原批准用途的评估价格实行土地收购补偿,地上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按现值补偿.补偿款原则上作为异地搬迁、职工安置和债务清偿的费用。其中,市属工业企业异地搬迁的,由企业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经委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认为可行的,由市经委根据项目进度,制订资金安排计划,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期付款。

 

 

 

 

 

 

 

工业企业搬迁至城区和开发区的工业园区或小城镇规划的工业用地区时,符合划拨供地条件的,仍可划拨供地。

 

 

 

 

 

 

 

六、企业主动要求“退二进三”调整出的原划拨用地,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实行土地收购补偿,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不予补偿.企业不需要异地搬迁的,工业用地按评估价格的70%进行补偿,其他用地按评估价格的50%进行补偿。符合城市规划调整方向或已列入近期旧城改造计划以及企业要求异地搬迁的,按第五条规定办理。

 

七、企业依法破产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可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土地出让所得按有关规定处理.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按有关规定进入企业破产财产。

 

八、企业关闭、撤消、解散、注销的,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纳入土地储备范围,其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可按现值补偿.收回的土地出让后所得的收益,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国有企业土地出让所得的收益不足以安置职工的,不足部分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九、市属国有企业改制进行资本提留后出现负资产,符合市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用国有土地资产进行抵补。抵补负资产后剩余的土地,不改变土地原批准用途的,可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

 

非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不改变土地原批准用途的,企业用地可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

 

国有企业改制后要求补办原划拨用地出让手续的,工业用地按土地原批准用途评估价格的50%补交出让金,其他用地按土地原批准用途评估价格的70%补交出让金.

 

国有企业改制后要求将原划拨用地改为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工业用地(含商业仓储用地)按土地原批准用途评估价格的70%进行补偿,其他用地按土地原批准用途评估价格的50%进行补偿,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不予补偿。

 

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国有农林场改制的土地收购补偿办法,另行制定。

 

十、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申请转变为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实行土地收购补偿。按土地原批准用途评估作价,扣除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土地期间应付的土地出让金后的金额作为收购补偿费。

 

十一、收购土地涉及地价及地上建(构)筑物现值评估的,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据土地原用途、城市基准地价及有关标准,结合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评估,土地评估结果须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的评估结果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审定。评估费列入收购成本.

 

 

 

 

 

 

 

十二、分别设立工业企业土地收益专门账户和商贸工业企业土地收益专户,收购工业企业和商业流通领域的工业企业土地出让后形成的净收益,分别进入两个专户,专项用于工业企业和商贸工业企业的增资减债、产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异地搬迁和职工安置等支出。对工业企业土地收益专户的收支由市经委、财政局共同另行制订专门的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除破产、撤消、注销、解散企业外,城区各种所有制企业、市属集体企业用地实行土地收购补偿的,土地出让净收益的30%作为对取得土地及开发投入产生的增值收益补偿给城区政府和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其他企业用地实行土地收购补偿的,土地出让净收益的25%作为企业对原用地开发投入产生的增值收益直接补偿给原用地单位;对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增值收益的补偿比例可提高至50%;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鼓励类工业项目,经市国资委审批,还可适当提高增值收益补偿比例。

 

收购企业用地实行房屋货币补偿的,不享受土地出让净收益补偿政策。

 

十三、已依法设定抵押权的土地申请收购储备的,必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已被依法查封的土地申请收购储备的,必须经查封单位书面同意。

 

十四、《南宁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实施前,企业已签订了土地转让(合作开发)协议并经市国资委批准的,仍按原规定办理.

 

十五、本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六、本意见自政府批转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原有规定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