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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证监局信访工作规则(试行)

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

广西证监局信访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证监局证券期货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证券期货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广西证监局就本辖区内的证券期货监管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并被依法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证券期货信访事项包括:

 

 

 

(一)举报广西证监局辖区内有关机构或者个人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举报广西证监局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

 

 

 

    (三)对广西证监局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涉及广西证监局监管职责的信访事项。

 

 

 

前款(一)项所指的机构包括广西证监局辖区内的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代销机构、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单位。

 

 

 

第四条 广西证监局信访工作坚持深入调查研究、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合规、及时、公正、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广西证监局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信息通报、重大信访事项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监督工作制度等方式,依法处理信访事项。

 

 

 

第六条 广西证监局建立信访信息通报制度,加强内部信访信息交流,提高办理效率。同时,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

 

第七条 广西证监局的信访工作机构设在稽查处,设置专职信访岗位。

 

 

 

第八条 广西证监局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信访工作职责:

 

 

 

(一)登记、接收、承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信访机关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核查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向信访人回复信访事项;

 

 

 

(六)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向上级机关及本单位领导报告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

 

 

 

(七)向业务处室通报当前信访工作的热点情况,提出改进监管工作的建议。

 

 

 

第九条 广西证监局各业务处室应当按各自职责分工认真办理业务咨询信访事项;协助稽查处处理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转交的信访事项,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和结果;协助接待群众来访,提供与信访工作有关的专业性意见;协助做好后勤服务和安全保障工作。

 

 

 

第十条 广西证监局实行信访工作责任制,各处室负责办理属于本处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和局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不得推诿和故意拖延。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接访

 

第十一条 广西证监局在办公场所或者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本单位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传真号码、信访接待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为信访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信访的,接访人员应当告知、引导其到接待场所提出。

 

 

 

第十三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信访的,接访人员应当指导其填写《信访人来访登记表》,记载信访人姓名(名称)、单位或地址等内容。必要时,可以复印信访人的身份证明,进行录像、录音。

 

 

 

第十四条5名以上信访人就同一理由以集体走访形式信访(以下简称集体上访)或者业务、政策性较强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商请有关业务处室配合做好接待工作。须共同接待的,有关业务处室工作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当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到达接待场所。

 

 

 

集体上访的,接访人员应当告知、引导其推选人数不超过5人的代表提出信访事项。

 

 

 

第十五条 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紧急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信息,稽查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信访工作的局领导,局领导应根据我局证券期货信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规定,决定是否启动应急程序。在未形成信访态势前,有关业务处室在职权范围内应依法采取措施,果断、紧急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恶化。

 

 

 

必要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信访的,应当提供书面材料;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当在其书面材料中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信访人提供书面材料确有困难,以口头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特别是涉及投诉请求的,接访人员应当认真、耐心听取其陈述,准确记录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并向信访人复述,由其签字或按手印确认。

 

 

 

第十七条 采用走访形式的信访人反映情况完毕、有关材料被登记、接收,或者有关问题被解答、解决,接访人员应当告知其尽快离开接待场所。

 

 

 

第十八条 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访人员可以停止接待,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同时通知办公室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办公室通知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依照我局证券期货信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启动应急程序:

 

 

 

(一)拒绝到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拒绝按要求推选代表提出信访事项,或者擅自进入办公场所;

 

 

 

(二)在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广西证监局办公场所,拦截广西证监局公务车辆,损坏公私财物,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三)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四)侮辱、殴打、威胁、要挟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五)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六)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七)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 信访人通过电话形式信访的,接访人员应当认真填写《电话记录》,并请对方说明联系办法;信访内容涉及投诉的,接访人员还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必要时,可以录音。

 

 

 

信访人通过书信、传真、电子邮件信访的,由办公室指定专人拆封、阅读、编号、登记。其他处室接收信访人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到采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的信访材料,应及时转交办公室。

 

 

 

第二十条 发现信访人患有严重疾病的,接访人员应当及时通知办公室,由办公室通知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信访件中存在威胁、恐吓等言论,或信访件中夹带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转交办公室,由办公室视情况处理。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交办、转送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由办公室登记后于当日将信访事项交给稽查处,稽查处应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将是否受理情况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信访事项不属于广西证监局职责范围;

 

 

 

(二)依法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

 

 

 

(三)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但未说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或未按规定对其投诉材料进行确认;

 

 

 

(四)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再次提出同一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五)信访人对广西证监局依照本规则规定做出的信访事项书面答复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对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到有关承担法定职责的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对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广西证监局处理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根据其反映内容的性质、类型和涉及部门的职责权限,作分类处理,分别确定办理处室:

 

 

 

(一)上级机关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由办公室登记后直接转给稽查处,由稽查处提出拟办意见报局领导审批,按局领导批示的意见办理;

 

 

 

(二)举报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规章的,一般由稽查处承办。如稽查处无法单独解决的,经局领导批准,由相关处室协助办理。业务咨询事项,转相关业务处室办理;

 

 

 

(三)对广西证监局监管工作及广西证券期货市场提出的建议、意见,信访工作机构以信访工作简报形式或直接将材料转相关业务处室阅处;

 

 

 

(四)检举、揭发广西证监局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的事项,由办公室直接转交局纪检监察部门办理;

 

 

 

(五)涉及辖区监管对象内部管理工作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填写转办单后转相关单位。

 

 

 

(六)涉及其他派出机构监管对象的信访事项,填写转办单并经局领导同意后转相关派出机构。

 

 

 

第二十四条 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下列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报请局领导审批:

 

 

 

(一)群体性上访、反复上访和异常上访等信访人反映强烈的事项;

 

 

 

(二)上级机关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

 

 

 

(三)其他情况重大、紧急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办理信访事项的人员不得将信访人涉及检举、揭发、控告的材料,有关领导对其作出的批示,以及其他有关信息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或者单位,不得隐匿、销毁或伪造信访人的信访材料。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六条 信访工作机构和各业务处室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逐件进行登记、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及实际情况,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对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应当认真进行研究,有利于改进工作、促进广西证券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的,应当积极采纳;

 

 

 

(二)对举报、投诉类信访事项,就举报、投诉内容对信访人做出答复;

 

 

 

(三)对中国证监会办公厅信访处要求复查的信访事项,应重新进行核查,并出具复查意见。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将经局领导审批的书面答复回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国证监会交由广西证监局办理的信访事项,办结后应当将书面答复抄报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遇节假日顺延)内将经局领导审批的书面答复回复信访人。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对广西证监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查。

 

 

 

第三十条 送达信访人的书面意见,加盖广西证监局信访工作专用印章。

 

 

 

广西证监局信访工作专用章由稽查处负责管理、使用。印章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办理或复查重大、敏感、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经局领导批准,可以进行实地核查或者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对信访事项的书面答复,应当报请局领导阅批,或者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口头答复的,要做好录音工作。

 

 

 

第三十二条 稽查处应当对信访事项进行分析,从中发现有价值的信息和重要的、有代表性的问题,定期编发信访工作简报,及时向局领导报告信访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转送、督办情况,并就信访反映的突出问题提出处理或改进建议。

 

 

 

稽查处应当每季度向中国证监会办公厅报告我局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涉及内容、办理情况及情况分析。

 

 

 

第三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对全局的各项信访工作进行督办。稽查处可以对其他处室协助办理的情况,以及报送信访案件统计信息的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稽查处应当根据本规则,制定和完善办理信访工作的实施细则。

 

 

 

各业务处室应当根据本规则及实施细则,制定本处的信访接待工作办法,积极配合稽查处做好工作衔接,提高信访事项的处理能力及办事效率。

 

 

 

第三十五条 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的公务回避、工作纪律、绩效考核、行政处分以及档案管理等事项,依照《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档案法》、《信访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承担有关民事、刑事等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