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
停止执行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属地初审实行拟设探矿权采矿权区域状况调查的通知
(
各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各地质勘查单位:
为完善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采行政许可和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程序,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
一、根据国土资源部《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对拟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区域内的矿产勘查、开采状况,提出调查意见”的规定,自
二、探矿权、采矿权登记、变更(扩大范围登记)和转让申请,由申请人向县(市)、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别提供按要求填写的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申请书、变更申请书、转让申请书。申请矿权转让或采矿权登记,分别增加提供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县(市)、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出具申请区块或勘查许可证极值坐标范围内、采矿许可证直角坐标矿区范围内,有无矿权设置或矿权争议、纠纷,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含新立、变更、转让)的矿种和范围是否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调查意见。申请勘查区块和开采矿区范围内已设置矿权的,填写矿权设置一览表,并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申请转让的探矿权、采矿权或有矿区范围内有矿权争议或纠纷的,应提供有效资料。
三、对拟设置探矿权区域和采矿权矿区范围矿业活动状况调查,是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探矿权、采矿权设置、转让审批的重要基础工作。各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安排专人负责做好该项工作,严格按要求进行凋查,提供调查意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或故意超时限办理,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申请人提供本文规定提供的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申请书、变更申请书、转让申请书、勘查许可证复印件、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以外的其它材料,以及随意增加调查内容,以免影响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审批依法有序进行。
附件:1、拟设探矿权区域状况调查意见(样稿)
2、拟转让探矿权状况调查意见(样稿)
3、探矿权申请区块已设矿权一览表(样稿)
4、拟设采矿权矿区范围状况调查意见(样稿)
5、拟转让采矿权状况调查意见(样稿)
6、拟设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已设矿权一览表(样稿)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情况调查意见(样稿)
附件1:
拟设探矿权区域状况调查意见(样稿)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经调查,×××单位(个人)申请的×××矿普查,拟设探矿权区域内(东经: ,北纬: ),尚无(已有部分区块)设置矿权。申请区块范围和矿种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附:探矿权申请区块已设矿权一览表
×××国土资源局
二○○ 年 月 日
附件2:
拟转让探矿权状况调查意见(样稿)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经调查,在×××单位(个人)申请转让的×××矿普查探矿权(勘查许可证号: )范围内无(存在)其它矿权设置和矿权争议、纠纷,受让后继续勘查(转入开发)的矿种和区块范围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附件:拟转让探矿权存在争议或纠纷的有关材料
×××国土资源局
二○○ 年 月 日
附件3:
探矿权申请区块已设矿权一览表(样稿)
申请勘查项目名称:
附件4:
拟设采矿权矿区范围状况调查意见(样稿)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经调查,×××单位(个人)申请的×××矿,拟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内坐标拐点:X: ,Y: ,尚无(已有部分区域)设置矿权。申请矿区范围和矿种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附:采矿权申请矿区已设矿权一览表
×××国土资源局
二○○ 年 月 日
附件5:
拟转让采矿权状况调查意见(样稿)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经调查,在×××单位(个人)申请转让的×××矿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 ),范围内无(存在)其它矿权设置和矿权争议、纠纷,受让后可继续开发,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附:拟转让采矿权存在争议或纠纷的有关材料
×××国土资源局
二○○ 年 月 日
附件6: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
情况调查意见(样稿)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经调查,×××单位(个人)申请的×××矿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其内容是否符合编写(初步)方案的要求。
×××国土资源局
二○○ 年 月 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关于小矿及小小矿采矿登记有关问题的函
(
梧州市国土资源局:
《梧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我市小矿及小小矿采矿延续登记工作的请示》(梧国土资报[2004]25号)收悉,经我厅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南宁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为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应急救助体系,提高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和防御工作水平,避免或尽可能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90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未雨绸缪、有备无患”的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高度重视预防、预报和预警工作,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二、地质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
(一)灾害预警。
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水利、交通、气象等部门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发出预警,划定危险区,并设置警示标志予以公告。
(二)灾情报告。
地质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灾害成因。发生大型以上的地质灾害,县(区)人民政府除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或市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外,还可以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位置、时间、伤亡人数、已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可能的间接经济损失,地质灾害类型、规模、成因、发展趋势,已采取的防范和救助措施等。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灾害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三、地质灾害等级划分
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将地质灾害灾情及险情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
1、灾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2、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
(二)大型。
1、灾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2、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为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三)中型。
1、灾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2、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为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
1、灾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2、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
四、地质灾害应急组织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一)地质灾害应急组织机构。
大型或特大型的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出现后,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必要时邀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领导小组成员亲临指导。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发展与改革、经委、商务、国土资源、民政、水利、卫生、公安、交通、建设、财政、安监、旅游、药品食品监督、气象、通信等部门和部队的负责人组成。指挥部下设若干个应急工作组,各工作组的部门与灾害出现地的对应部门共同开展应急工作。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出现后,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灾情出现地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出现后,灾害出现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为临时机构。
(二)市、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的职责。
1、办公室。
主要职责:根据指挥部的指令,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具体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工作;协调应急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和各部门之间的各项应急工作,并督促、检查、落实;及时向指挥部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统一向新闻单位提供灾情及应急工作等信息,做好宣传报道等工作;协调各应急工作组按应急预案的分工及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有效地开展各项应急工作。办公室按属地管理原则,设在各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
2、紧急抢险救灾组。
由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牵头,部队和公安、建设、水利、市政、供水、燃气、电力、旅游等部门参加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抢险队伍抢救受灾人员,动员受灾害威胁的群众疏散避灾,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已发生的灾害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抢修或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工程;组织专业施工队伍,修建必要的抢险工程,减缓或排除险情。
3、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组。
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气象、水利等部门参加组成。主要职责:组织应急调查和险情监测工作,并对险情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进行评估,提出应急抢险措施的建议;负责提供灾害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
4、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
由卫生部门牵头,商务部门参加组成。主要职责:做好急救准备工作,包括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卫生安全设备的准备等。
5、治安、交通和通讯组。
由公安部门牵头,交通、铁路、通讯部门参加组成。主要职责:维护社会治安,迅速疏导交通、疏散灾民,保障交通干线及通信设施的安全,打击各种违法活动。
6、基本生活保障组。
由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商务等部门及保险公司参加组成。主要职责: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及救济物资供应点,做好救济物资的供应、调配和管理,妥善安排避险人员的生活,做好地质灾害的善后工作,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7、信息报送和处理组。
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民政、建设、水利、交通、气象、安监等部门参加组成。主要职责:调查、核实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规模、潜在的威胁、影响范围及诱发因素,及时分析、预测险情发展趋势;组织险情监测,实时掌握灾情、险情动态,将灾情、险情应急工作进展情况与随时根据情况变化提出的应急防范对策、措施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
8、应急资金保障组。
由财政部门牵头,发展与改革、国土资源、民政、建设、交通、铁道、水利等部门参加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抢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抢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五、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反应
(一)中、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反应。
1、县(区)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1)发生小型地质灾害,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组织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理;发生中型地质灾害,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要在24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时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理,并将详情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2)地质灾害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中、小型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开展抢险救灾工作,转移受灾害群众,安排好灾民的生活,做好食品、饮水、衣物等救灾物资的调集和发放工作。
2、市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1)市国土资源局及有关部门迅速了解灾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厅报告,预测地质灾害发展趋势,并提出应急工作的建议。
(2)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灾情的严重程度召开有关部门会议,通报灾情,部署救灾工作,协调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3)市人民政府视情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协调救灾工作。
(二)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反应。
1、县(区)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1)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迅速了解灾害情况,大型灾害在12小时内,特大型灾害在6小时内,将灾情和发展趋势报告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民政厅。
(2)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以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2、市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1)市人民政府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并进入工作状态,视灾情程度启动相应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统一指挥救灾工作。
(2)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召开会议,听取灾情汇报,部署救灾工作,向重灾区派出工作组,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厅报告灾情,对特大型的地质灾害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紧急支援。
(3)市人民政府协调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迅速调集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三)抢险救灾应急措施。
1、在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应急工作中,根据处理灾情的需要,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紧急调集人员和调用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的设备,必要时可以在抢险救灾区域内实行交通管制等措施,对应急工作中产生的争议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
2、在抢险救灾的应急工作中,临时调用单位或个人的物资、设备及占用房屋、土地等,事后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
3、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的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撤销划定的危险区,宣布应急期限结束,并予以公告,同时各级人民政府撤销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六、备灾工作
(一)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
县(区)人民政府应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状况进行调查,建立建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对危害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编制防灾预案,确定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等,加强监测,落实责任人和监测人,发现险情要及时处理和报告。
(二)建立应急分队。
各县(区)要加强突发性地质灾害救灾装备、抗险队伍建设,要组建地质灾害应急分队,配备专用救灾车辆和通讯工具,确保出现灾情后紧急救助措施能及时到位,受灾群众能得到及时救助。
(三)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制度。
灾害多发县(区)的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等部门,要做好抢险救灾物资,包括救灾帐篷、衣被、食品、饮用水等的储备工作,确保灾后24小时内能送达灾区。
(四)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结合防灾预案进行演练,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
七、其他
(一)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本预案将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实际需要,由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适时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