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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2004年11月1日 国土资源厅 桂国土资办[20004]124号印发)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承担单位,广西地质学会:

 

    为进一步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切实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减少评估工作中间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根据近几个月各有关部门、单位对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情况的反映,为切实做好我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现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评估报告技术审查

 

    1、根据承担单位要求由我厅组织评估报告评审的意见,经研究,一、二级评估报告请承担单位委托广西地质学会组织进行技术审查,三级评估报告技术审查工作根据当地专家素质状况由各市国土资源局与评估单位商定。

 

    2、评审专家应具有水文、工程、环境地质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同时主持过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编制工作或参与过大型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审查。由组织评估报告审查的单位根据评估报告的内容,选择具有以上条件、熟悉项目所在地情况及评估所涉及专业的专家进行评审。组织评估报告审查的单位应将评审专家的详细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部门备查。

 

    3、评估单位提交技术审查的材料。除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外,还应提交经本单位审查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大纲。广西地质学会收齐评估送审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的技术审查工作(报告达不到要求,专家要求重新编写的除外)。

 

    4、评审专家应提出个人书面评审意见,专家组组长(主审专家)负责提出评审组书面评审意见(附评审专家签名),评审意见应包括对工作程度、评估级别、评估范围、评估结论、防治措施等方面评述,并提出存在问题及补充修改意见。

 

    二、关于备案制度

 

    1、根据评估单位反映到地方国土资源局备案不顺利的问题,经研究,今后改为一、二级评估备案材料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三级评估备案材料送项目所在地的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2、备案材料,包括专家个人识审意见、评估工作大纲、评估报告(附资质证书复印件、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及报告修改说明)、备案登记表。其中,国土资源部门必须留存专家个人评审意见、评估工作大纲各一份,评估报告及备案登记表的纸质和电子文档各一式两份。

 

    3、评估单位将评估报告报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后,才能提交业主及有关部门使用。备案材料齐全,评估工作程序、评审专家条件、评估单位资质符合有关要求的,国土资源部门应于当日办理备案。各市国土资源局于每个月月底将三级评估备案登记表报送厅地质环境处备查。

 

    三、关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技术要求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的技术要求执行,该项工作的补充说明详见国土资源部环境司编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培训班参考材料。

 

    2、评估单位在开展工作前,要认真编制评估工作大纲,单位技术负责需对评估工作大纲提出的工作部署及工作量进行审定,在评估报告中应评述按照评估大纲工作的状况、成果及工作量增减情况,切实做好地质灾害与地质环境实地调查,调查工作的各类记录卡片、表格、照片等要存档备查。

 

    3、评估报告审核人,原则上应是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参加过国土资源部环境司组织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培训班并取得合格证书者。

 

    四、关于评估报告的检查工作

 

    l、评估报告的检查工作与评估报告技术审查工作结合进行。专家组及广西地质学会主要负责检查评估单位是否根据专家的意见对评估报告进行补充修改,其修改说明是否符合实际;国土资源部门结合报告审查一并检查评审专家是否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进行评审,以及评估报告质量。检查结果将作为评估单位资质和评审专家资格年检的依据。

 

    2、请各市国土资源局分别于每年6月、12月将三级评估报告检查结果及报表报我厅地质环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