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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土地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

广西土地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11月24日广西区国土厅 财政厅 桂国土资发[2004]46号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耕地保护制度,规范我区土地整理项目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自治区专项资金安排的自治区级、市级土地整理项目(以下简称“自治区级项目、市级项目”)。

 

    自治区级项目是指自治区使用本级管理的专项资金投资的项目,由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管理。

 

    市级项目是指设区的市使用本级管理的专项资金投资的项目,由设区的市国土资源部门管理。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入自治区财政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82%用于土地整理项目,其中,41%由自治区财政厅按审批的项目拨付给设区的市财政安排市级项目,41%资金安排自治区级项目。

 

    第三条  土地整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土地整理年度计划。

 

    (二)实行项目与缴费挂钩,不缴费的市县原则上不能安排项目。

 

    (三)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采用先进科学技术,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相结合。

 

    (五)因地制宜,先易后难。

 

    第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内部会审制度和政务公开制度。具体办法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

 

    第五条  项目实施必须符合年度计划和投资计划。

 

    土地整理年度计划由设区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申报,由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达。

 

    项目投资计划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管理部门逐级申报,由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管理部门审定下达。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才能开工实施。

 

第二章  项目申报及入库

 

六条  项目申报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选定项目及实施范围。

 

    (二)项目申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自治区下达的项目申报的有关规定和本市县情况组织初步材料,分市级项目、自治区级项目会同同级财政管理部门逐级申报立项。

 

    (三)项目初审。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自治区财政管理部门对各市县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并组织现场踏勘,结合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市县缴费情况进行综合平衡,对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土地整理项目条件的予以批复。各项目单位据此批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四)项目入库。经批复的项目应分别纳入自治区级项目库和市级项目库进行管理,其中自治区级项目库设立国家项目备选库。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自治区批复要求,及时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与项目预算一并上报自治区审批。由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后确定投资预算,并下达项目计划和项目预算。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报自治区级项目:

 

    (一)集中连片实施面积超过300公顷且新增耕地比例超过5%的项目。

 

    (二)在全区范围内具有示范作用的项目。

 

    (三)其他经批准的项目。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市级项目:

 

    (一)集中连片实施面积在300公顷(含300公顷)以下且新增耕地比例超过3%的项目。

 

    (二)在全市范围内具有示范作用的项目。

 

    (三)其他经批准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条  自治区级项目的实施,由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整理中心会同项目所在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市级项目的实施,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整理中心会同项目所在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审定的规划设计和项目预算,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项目的实施应实行公告、合同、工程招投标、项目法人、工程监理等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项目所在地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每半年向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  土地整理年度计划、项目规划设计和项目预算一经下达,不得随意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报原审定机关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需要调整土地权属的,在实施前,项目所在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法制定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并公告征得有关土地权利人同意后,上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项目竣工验收及管理

 

    第十五条  自治区级项目竣工并经依法审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组织材料逐级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规划设计执行情况、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及审计报告、土地使用管理与工程管护措施、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

 

    第十六条  自治区级项目竣工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

 

    (一)自检。项目设计计划任务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自检,自检情况报告应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

 

    (二)初验。接到项目承担单位竣工验收申请后,设区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项目实施成果进行初验,并出具初验报告,连同有关材料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三)验收。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农业、财政等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由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项目合格证书,并对新增的耕地进行确认。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规定期限内不纠正的,暂停安排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下一年度计划和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新增耕地应纳入自治区新增耕地储备库严格加以管护,并不断提高质量;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后备耕地库。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做好项目成果有关档案管理工作,项目申报至竣工验收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应当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管理原则

 

    (一)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超预算支出,一律不予补助。

 

    (二)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的原则。项目资金依法必须专项用于土地整理,提高耕地质量和增加耕地面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三)资金分级拨付的原则。自治区级项目由自治区财政管理部门将项目资金拨付至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再按工程进度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市级项目实行专户管理,自治区财政管理部门设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专户,将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所在市财政管理部门,各市财政管理部门实行市级报帐或县级报帐制。

 

    第二十一条  年度终了,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规定编制土地整理项目资金年度财务决算;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编制项目财务决算,项目财务决算按资金拨付渠道逐级汇总、上报,并经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实行项目竣工审计制度,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实现的资金结余按原拨款渠道缴回。

 

    年终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因不可抗逆等原因而终止,应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和财政等部门对项目进行清算;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清算后剩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上缴。

 

 

    因项目调整而结余的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原资金拨款渠道退回。

 

    第二十五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所管理项目的资金进行财务管理与监督,并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项目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

 

    各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要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检查。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应采取停止拨款和终止项目等措施,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和有关负责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项目申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项目竣工验收和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自治区财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