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

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办法

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

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办法

 

 (2004年8月15日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 南建[2004]29号印发)

 

  一、为规范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办法》及《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估价涉及的选择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确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组织实施工作,由项目所在辖区的城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城区拆迁办)具体负责。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

 

  四、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摇号的方式进行。

 

  五、拆迁公告发布后,依据拆迁人的申请,城区拆迁办应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估价机构发出书面估价邀请,并在媒体上刊登。报名截止日届满后2日内在拆迁现场公布应邀报名的所有估价机构的名称、资质等级、地址、联系电话等情况。

 

  六、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方式决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程序:

 

 

  (一)城区拆迁办应将报名参加评估的估价机构的名单、领取选票的时间和手续、投票的时间、地点以及估价机构提供咨询的时间和地点等有关事项,以通知的形式在媒体和拆迁

  (二)应发选票数为拆迁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证(不含房屋共有权证)的总数。一证一票。

 

定拆迁估价机构。已发选票达到应发选票数50%以上的,进入投票程序。投票结束后当场开箱验票。回收票数不低于已发选票数50%的,由城区拆迁办派人负责唱票、计票,并公布得票最多的前三名估价机构,依次分别为中选估价机构、第一、二候选估价机构。回收票数低于已发选票数50%的,由城区拆迁办于验票后当场宣布改由以抽签或摇号方式确定估价机构。 

 

  拆迁人、被拆迁人各选1名代表负责监票,双方当事人不选或选不出代表的,由当地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派人监票,不影响验票、唱票、计票活动的进行。

 

  七、采取拆迁当事人抽签或摇号方式决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程序:

 

  (一)城区拆迁办应将抽签或摇号确定估价机构的有关事项以通知的形式在媒体和拆迁现场向当事人公布。

 

  (二)拆迁人、被拆迁人各选1名代表参加抽签或摇号,代表的身份须经城区拆迁办或居委会工作人员验证,被拆迁人不选代表或选出的代表人数超过1名且不能最终确定抽签或摇号代表的,由拆迁人代表抽签或摇号。

 

  (三)城区拆迁办在当地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派出人员和抽签或摇号代表的监督下将各估价机构的编号放入抽签或摇号箱内,由抽签或摇号人按被拆迁人——拆迁人——被拆迁人的顺序共抽出3个估价机构。首次抽取的估价机构为中选估价机构,第二和第三次抽取的估价机构分别为第一和第二候选估价机构。

 

  八、拆迁人应当与中选估价机构签订拆迁评估委托合同。因中选估价机构的原因拆迁人不能与中选估价机构签订拆迁评估委托合同的,拆迁人应向城区拆迁办书面说明理由,经审核属正当理由的,拆迁人方可与第一候选估价机构签订合同。因第一候选机构的原因,拆迁人与第一候选估价机构仍不能签订拆迁评估委托合同的,拆迁人应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书面说明理由,经审核属正当理由的,拆迁人方可与第二候选估价机构签订合同。

  九、城区拆迁办、拆迁人或房屋拆迁单位应对投票、抽签、摇号全过程进行摄录音像资料,音像资料由城区拆迁办存档。城区拆迁办派人对上述过程的主要环节制作记录,记录需经计票人、唱票人、监票人,或抽签代表,或摇号代表签字认可。

 

  十、拆迁当事人认为投票、抽签或摇号过程需要公证的,可依据有关规定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十一、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估价涉及的选择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二、本办法自2004年8月1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