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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进一步完善进城务工农民和失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分组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

建议进一步完善进城务工农民和失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分组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发言摘登之六中国人大网

20081223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乔传秀委员说,建议完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我在全国总工会工作,直接接触农民工比较多,对于农民工在这方面的诉求和期望,了解得比较具体,所以建议在附则中增加一条规定,即“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在城镇有稳定工作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农民工经常在城乡间流动的,可选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也可选择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因为,我认为现在农民工是我们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工现在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处的地位、所发挥的作用,应当说越来越凸显。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民工问题,一直十分重视和关怀。我们对农民工所普遍关心的医疗问题、子女教育问题、劳动收入、社会保险等问题,应当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从法律、制度、政策的多个层面予以更多的关注、加强和完善。之所以建议增加这样一条规定,主要是认为现阶段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十分令人关注,有些问题还令人担忧。这个问题解决得好与坏,直接关系到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也关系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建立和完善针对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险制度,对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共建共享和谐社会,真正体现效率与公平,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蔡昉委员说,第89条讲到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按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这个意思不明确,怎么参加?是在农村参加还是在城市参加?因为城市和农村目前的做法不太一样。我想根据可行的原则,目前可以制定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办法。同时也从机制上设计好,并从原则上指出来,未来怎么并轨。农民工是一个特定发展时期的现象,并不是永久的,随着我们城市化的改革,这部分人的身份会变的,如何把农民工的基本社会保障部分和未来比较稳定的制度接续起来,应该有一个规定。第90条,实际上讲的是失地农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支付。这个话说的不明确,是在征地补助中列出这个项目,还是在原来的补助中支付?建议修改为“其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列入安置补助费项目。”

 

    李登海(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说,目前农民出去打工的越来越多,社会保险入的少、入的晚。在我国社会保险当中,女的50岁、男的60岁就退休,入保要提前15年或补交到10年以上,有些农民工或农民50岁、60岁仍在打工,生命还有几十年甚至还有4050年以上,以前没有条件入,现在有条件了应该规定放宽入保的年龄,对有条件的,要求进入劳动保险的,应该有所鼓励。特别是养老和医疗保险,这是非常非常重要的,岁数大了以后,对这方面的要求非常迫切,有些独生子女因病或因车祸去世的父母更需入保。所以建议从我们的国情出发,应该对愿意入社会保险的农民适当放宽入保年龄限制,并在法中有所规定。

 

    贺一诚委员说,关于90条失地农民保险。现在是要整个村一起买,十分难统一,建议包含在征地费用中。如果这里不写清楚会有问题。因为整个村,不管老少都要统一买,如果少一个人,有一户不同意都不能买。我建议,这个费用还是应该包含在征地费用中,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对失地农民的保险制度,不然把钱分给他们以后,他们之后很难统一来买保险。

 

    赵可铭委员说,关于失地农民,草案中只是在附则的第90条中写明可以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第90条又规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征地安置补偿费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支出”。作这样规定,不容易落实,起码相当一部分地区是不能落实的。从征地安置补偿费中支付,是今后还是包括以前呢?大家都知道,以前占用农民的土地,有的是无偿占用的,有的是很低的钱,钱早就用完了,管理得好的地方可能还有点钱,管理得不好的地方都没有了。而且,是不是所有地方都有土地出让呢?大部分地区是没有土地出让的。地方政府的财政近一半是来自土地出让费,要解决的问题很多。失地农民的保险,靠这两条,可能很难落实。我们国家工作人员也好,解放军也好,有很大一部分是来自农村的。现在不是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援农村吗?中央的这一精神在社会保险事业中也应该体现。我们国家工业化、现代化的积累,更大程度上是依靠了农民,靠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积累了现代化建设的一些资金,现在剪刀差还存在,同时农民工廉价的劳动力,还有无偿占用农民土地,农民对国家现代化是有巨大贡献的。社会保险法应很好地体现中央对农民的关怀,想办法把经济发展的成果落实到农民身上去。

 

    刘振伟委员说,第90条,有两个地方不好操作。一是“土地已被全部征用且未就业”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未就业”不好界定,一年中工作三个月算不算就业?上半年就业了,下半年没有工作可做了,这算不算已就业?建议改成“没有稳定生活来源的”。不论是否就业,只要生活没有依靠,土地没有了,就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二是“不足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支出”,“当地人民政府”是指省级、市级,还是县级?是不是指凡是分享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地方人民政府,都应该按照比例拿出一部分?建议再斟酌一下。

 

    朱永新委员说,第90条中提到“土地已被全部征用且未就业的农村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我认为应把“可以”改为“应当”。用“可以”,就是可以,也可以不可以。用“应当”更能保障其基本权益,在保障农民、保障失去土地的农民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中国人大网  唐志强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