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出台意见 维护金融危机中农民合法权益
受国际金融危机不断扩散和蔓延的影响,全国法院受理涉农纠纷案件数量大幅上升。为切实做好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23日出台了《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份司法政策性文件要求全国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好金融危机中农民的合法权益。
最高法院民一庭负责人介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已经体现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反映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集中体现为案件数量的激增。其中,几类民事案件的增幅远远超过了平均水平。比如,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涉农案件232615件,同比上升35.81%。2009年1月至5月,这一增长势头更为突出。在案件数量大幅增加的同时,疑难复杂类型案件显著增多,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200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多个省区市进行了广泛调研,在充分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最终出台了《指导意见》。这位负责人表示,做好当前形势下的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指导思想的重要内容。
《指导意见》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做好国际金融危机形势下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意识。
《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大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尤其是侵害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各项权益的纠纷案件的审判力度;统筹协调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间的关系,做好违反法律、国家政策规定,借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
同时,《指导意见》强调,要认真审理好家电下乡等拉动内需政策措施落实过程中出现的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等纠纷案件,依法充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对因就业歧视等引发的纠纷案件,要按照促进城乡平等就业、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指导原则,做好审判及相关工作。
《指导意见》还对加大农村贫困群众的司法救助力度,快速化解矛盾、提高诉讼效率,做好农村涉诉信访工作,以及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农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
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补偿费分配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23日出台的《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补偿费分配权益。
最高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说,当前,因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实行差别待遇侵害特定人群合法权益而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加。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农民集体,所以土地补偿费的受益主体也只能是农民集体。只要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就应具有相应的分配权。
这位负责人进一步解释,一般来讲,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替代物价值(即土地补偿费的数额)大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没有关系,也并非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收益,就土地补偿费分配而言,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分配权应当是均等的。因此,对特定人群实行差别待遇没有法律和法理依据。村民自治决议应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是,该决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如果该决议侵害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人当然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寻求救济。对此,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为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权益,《指导意见》提出,要妥善处理好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等纠纷。在审理因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实行差别待遇,侵害当事人利益引发的纠纷案件中,要依法充分保护农村集体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最高法院:加大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审判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23日出台的《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大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尤其是侵害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各项权益纠纷案件的审判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各项权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广大农民的极为重要的民事权利,是农民各项权益的核心,也是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重要基础和载体。“这次国际金融危机导致大量农民工返乡,之所以没有引发社会动荡,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返乡的农民工还有一个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说‘一亩三分地’来提供保障。”最高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说。
这位负责人表示,当前形势下,依法充分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尤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对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关系重大。人民法院必须站在稳定农村社会和保障其生存权的高度,最大限度地维护好农民特别是农民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全力避免因其成为失地农民所导致的社会风险。
此外,考虑到实践中假借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名损害农民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指导意见》还提出,要统筹协调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间的关系,做好违反法律、国家政策规定,借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
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纠纷要按公平原则处理
为实现当事人利益的平衡,最大限度避免返乡农民工因生活无着而引发新的社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3日出台的《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要按公平原则处理。
最高法院民一庭负责人介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农村社会最为明显的影响和冲击就是导致了大量农民工离城返乡。在审判实践中,涉及农民工进程务工前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纠纷案件呈现出激增态势。这类案件能否得到妥善解决和处理,对稳定返乡农民工甚至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意义重大。
《指导意见》要求,对返乡农民工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用明显偏低或者返乡后流转合同期限尚未届满而引发的纠纷,特别是返乡农民工因此陷于生活困难的案件,要在当地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下,加大调解力度,调解不成的,应当根据当事人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妥善处理。
《指导意见》强调,要结合当前形势,认真做好农村涉诉信访工作,努力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加强源头治理,落实诉访分离制度,完善信访案件的接待、分流、处理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党委领导下的信访案件终结机制,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完善对符合救助条件上访人的救助基金制度。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法院要在当地党委领导下,加强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支持政府在化解重大风险方面的主导地位,着力推动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协同联动化解机制,形成合力,避免风险扩散和失控。建立畅通的预警机制,及时发现重大涉诉信息;完善指导机制,强化对重大案件的审判指导;健全应急预案,妥善化解敏感性和群体性纠纷。
认真审理好“家电下乡”等政策落实中的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23日出台的《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做好国家支农、惠农政策措施落实过程中相关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让广大农民群众切实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有效拉动国内消费需求,国家陆续出台了家电下乡、汽车下乡、农机下乡、家电汽车以旧换新等政策措施。但在这些支农、惠农政策措施落实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一些坑农、害农的现象,对相关政策措施的全面落实带来消极影响。”最高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说,“有关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等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案件不断增加,如何审理好这些纠纷案件已经成为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此外,随着就业压力的不断增加,在用工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对农民实行城乡差别待遇,由此引发的纠纷不断上升。”这位负责人说。
为通过司法手段为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切实惠及农民群众提供保障,有效化解农村就业压力,《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认真审理好家电下乡等政策措施落实过程中出现的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等纠纷案件,依法充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对因就业歧视等引发的纠纷案件,要按照促进城乡平等就业、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指导原则,做好审判及相关工作。(记者杨维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