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开展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开展农村土地
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开展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为积极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的重要意义

 

  (一)农村土地开发整理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对田、水、路、林、村以及未利用地实施综合整治,以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建设用地复垦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对各类闲置废弃建设用地,包括对配套不当、利用不合理、分散、闲置、废弃的农居点(宅基地)用地和分散在农村闲置废弃的工矿、砖瓦窑、交通、水利用地及关停搬迁企业用地等实施复垦,增加有效耕地的行为。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有利于完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有利于盘活存量土地,拓宽建设用地空间,促进集约节约用地,缓解新增建设用地和耕地占补平衡的压力;有利于农居点合理布局,美化村容村貌,改善农村生活环境;有利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村集体收入和农民收入,实现二、三产业对农业的反哺;有利于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中心村集聚,加快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是惠泽百姓、造福于民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是促进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因此,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开展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对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和办法,推动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的开展。

 

 

 

  二、建立健全机制,积极推进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兼顾,落实措施,充分发挥政府的行政推动作用,调动积极因素,协调各方利益,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要成立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领导小组,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负责人,国土、农业、财政、水利、林业、发改、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及时解决调解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要把工作重点放在乡镇(街道),按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建立明确的责任落实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工作积极性,全力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

 

 

 

  (三)完善市场化运作。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市场运作、政府监管、业主获利、社会受益的运行模式。各地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研究和完善激励政策,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充当业主,成为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的主要活动主体。以项目整体招投标或工程招投标方式组织项目实施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要按市场经济竞争原则配置复垦资源,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土地所有者选择业主,为建设用地复垦的群众工作、政策处理提供通道、创造条件。要发挥乡镇(街道)政府基层政权的优势,做好政策处理等群众工作,为建设用地复垦提供服务。

 

 

 

  (四)加大政策宣传和典型示范力度。要向农民广泛宣传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的重大意义和有关政策,提高农民群众参与此项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在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时,要深入调查研究,多与广大农民群众沟通,充分听取在一线生产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尽量满足实际耕作的要求,做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最大限度让农民群众得到实惠。要稳妥处理整理区内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调整、地面附着物补偿、补助等易发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要认真研究跨村建宅、退宅进城等政策措施,合理引导人口流向,鼓励和支持农民有序、稳妥地向城市和集镇、中心村集聚。

 

 

 

  三、完善制度措施,在积极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中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五)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要与各类专业项目的实施相结合。各地要结合土地更新调查成果,对耕地后备资源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可供开发、整理、复垦土地的分布区域、面积数量、立地条件等基本情况,因地制宜,科学组织后备资源开发建设。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把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地复垦与下山脱贫、地质灾害搬迁、康庄工程、"千村示范、百村整治"等工程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整合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整体资源的效益。要做好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的文章,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建则建的要求,编制好“十一五”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科学制定近期、中期、远期的开发计划。

 

 

 

  (六)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要与“空心村”整治相结合。开展“空心村整治”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专项整治工作,以“空心村”改造、拆旧拆违、分散自然村撤并和退宅还耕为重点,制定消化利用的各项政策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政策。新建、改建、扩建住房的,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切实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避免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选址。

 

 

 

  (七)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要与实施农居点规划相结合。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指导下,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以及“撤并小型村、拆除空心村、扩大中心村”的思路,合理确定农村新社区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严格执行村庄和集镇的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有条件的建制镇要逐步推行在农民公寓住宅规划小区内安排公寓住宅或在农民迁建安置规划小区内安排建造住宅,其他地方也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以集中联建的形式建设农民新村。各级政府要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农居点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八)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要与保障新农村用地需求相结合。补充耕地指标、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和建设用地复垦指标,优先保证新农村建设的用地需要,重点保障五方面用地:解决农民建房用地的实际困难,为农民安居乐业服务;确保农业龙头企业的用地需求,为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农业服务;按规划安排好农村道路、水利、能源建设项目的用地,为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服务;安排好农村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事业建设项目用地,支持村级办公活动场所建设,为发展农村社会事业服务;安排好地质灾害搬迁避险、下山脱贫、库区移民的安置用地,为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服务。

 

 

 

  四、加强项目监管,确保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规范运作

 

 

 

  (九)建立考核奖励机制。要把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进行部署。市政府从今年起每年将下达各县(市、区)政府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任务,并加大考核奖励力度,对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和建设用地复垦任务完成好的单位,要给予表彰及奖励。各地要建立考核制度,明确考核对象、内容、奖惩办法等,并加强工作督导,确保任务到位、责任到位、奖罚到位。

 

 

 

  (十)加强项目质量管理。各地要切实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重点环节的监管,规范立项设计、补偿标准、资金使用、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利益分配等,严把项目质量关口。要严格实行工程招标制、项目法人制、业主负责制、合同管理制,规范项目组织实施形式。要委托专业监理公司、设立村级质量监管员等方式,加强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的监理监督。要落实好项目建成区的耕种工作,加强项目后期管理,避免出现重建设、轻管理、轻保护导致项目建成后无人耕种、农田荒芜的现象。

 

 

 

  (十一)确保资金足额到位。各地要从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折抵指标及复垦指标有偿回收成本等费用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经费,专款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要拓宽筹资渠道,整合农业、林业、水利、综合开发办的专项资金,统一规划,统一使用,充实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资金的投入。积极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金、金融资金进入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领域。对省政府按每亩6000元下达的建设用地复垦补助资金,必须全部落实到项目所在村集体,用于村基础设施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各县(市)政府安排使用补充耕地指标、折抵指标、建设用地复垦指标有节余的,在优先满足市政府统一调剂的前提下,可向市外有偿调剂。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