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集体农用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萧政办发[2006]17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农用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8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集体农用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8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决定开展集体农用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开展集体农用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核心。开展集体农用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落实农村土地政策,保护农民利益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开展这项工作,明确集体土地的产权主体地位以及农民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关系,有利于加强城乡土地资源统一管理和耕地保护,有利于明晰土地产权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各镇街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措施认真组织,确保登记发证工作顺利推进。
二、 集体农用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范围、目标及对象
(一)工作范围。全区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均属这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范围(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已撤村建居社区的集体农用地所有权的登记发证不属此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林地暂不列入本次登记发证范围。
(二)工作目标。本次集体农用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由国土萧山分局负责牵头,以镇、街道、红山农场(下简称镇街场)为单位组织实施。依据2004年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成果,通过实地调查核实,依法确认集体农用地的位置、界线、范围、用途、数量,在2007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发证工作。
(三)发证对象。依法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做好登记发证工作的关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以下要求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1.土地承包中发包主体为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联合社,且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联合社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土地处置权的,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
2.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于镇街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依法确认给镇街场农民集体。
三、 加强领导,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集体农用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的综合性工作,各镇街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从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健全组织、落实责任。各镇街场要成立集体农用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班子,负责本行政辖区内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的实施工作,组织土地权利人申报登记,提供土地权属材料并履行指界盖章等法律手续。国土部门要抽调专门人员,负责地籍调查与登记发证等具体工作。
(二)制定方案、稳步推进。国土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要求,充分利用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成果,制定详细、周密的实施方案,保证这项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同时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稳步推进。对集体农用地所有权主体明确、权属界线清楚、无纠纷,且村里迫切要求发证的,要加快确权登记发证进度;对土地权属有争议且一时难以调处或无法进行宗地勘界调查确权的,暂缓确权登记发证。
(三)加强宣传、多方配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集体、个人的利益,更关系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各镇街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理解、支持这项工作。区级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这项工作全面完成。
二○○六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