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
浙政发〔2009〕1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依法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省政府研究决定,自
一、调整提高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
实行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的,征收耕地的区片综合价不低于3万元/亩;实行统一年产值倍数法补偿的,征收耕地的统一年产值不低于1800元/亩,补偿倍数不低于16倍,补偿标准不低于2.88万元/亩。
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含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二、抓紧做好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按照适度提高、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要求,抓紧开展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整、公布和实施工作。现行征地补偿标准于
各市、县(市、区)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应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应及时报送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汇总统一报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备案。
三、切实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认真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加强政策的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补偿政策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