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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拆迁住宅房屋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费用标准的规定

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拆迁住宅房屋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费用标准的规定

 

(杭政发〔2000〕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拆迁住宅房屋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费用标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拆迁住宅房屋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规定》(杭政发〔1993〕82号)同时废止。

 

 

二000年二月十八日

 

 

关于拆迁住宅房屋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费用标准的规定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修改后的《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于1998年5月15日以杭人大〔1998〕18号文件公布施行。根据修改后的《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对拆迁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搬家补助费以及拆迁公有住宅改作非住宅房屋的一次性补助费的费用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拆迁住宅房屋由拆迁人一次性安置完毕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原使用人(不包括在拆迁期限内迁入户口的人员)需要采取过渡措施临时安置的,在临时过渡期间由拆迁人按下列标准给予原使用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1、由原使用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房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原使用人过渡期限超过30个月,或者协议规定过渡期限不足30个月但超过协议规定过渡期限的,拆迁人除按前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外,还应按下列标准给被拆迁人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1)延长过渡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每人每月增发30元;

  (2)延长过渡期限在7至12个月以内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

  (3)延长过渡期限在12个月以上的,每延长过渡期6个月以内,在每人每月增发60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累进计算。

  2、由拆迁人提供临时过渡房,过渡期在30个月以内的,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超过30个月的,按前述标准减半发给。

  3、因临时安置造成原使用人子女上学增加二站以上路程的,应补贴其相当于公交月票50%的费用。

  4、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计发期限为:从原使用人搬迁之日起,至拆迁人正式通知原使用人回迁之日止。

 

 

  二、拆迁住宅房屋的,原使用人搬迁时,由拆迁人按下列标准按户发给一次性搬家补助费:

  1、原使用人为1至2人的,每户200元;

  2、原使用人为3至4人的,每户300元;

  3、原使用人为5至6人的,每户400元;

  4、原使用人为7人以上的,每户500元。

 

 

  三、拆除经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将公有住宅改作非住宅用于经营性活动的房屋,拆迁人应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从业人数(不包括离退休人员、农业户口人员和外地人员),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标准工资的6倍给予原使用人一次性补助。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公布时原使用人仍在临时过渡的,自公布之日起其临时安置补助费和一次性搬家补助费的标准按本规定执行。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年0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