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搬家补贴费
非住宅搬迁补贴费 住宅临时过渡费等三项费用标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搬家补贴费、非住宅搬迁补贴费、住宅临时过渡费标准,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加快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搬家补贴费等三项费用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搬家补贴费和非住宅搬迁补贴费标准
(一)农村私人住宅用房拆迁搬家补贴费标准为每户1200元。因涉及临时过渡需要二次搬家的,按两次发给搬家补贴费。
(二)非住宅搬迁补贴费标准分别为工业用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元、商业用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综合用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
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有效权属权源文件的记载为准。
(三)不可移动的重型、大型设备因搬迁造成无法恢复使用或者报废的,按设备固定资产折旧以后的净值收购;搬迁后可以恢复使用的,按设备固定资产折旧后净值的10%补贴迁移费;搬迁造成局部损坏的,迁移费补贴比例视损坏程度予以确定。
压力容器、升降机、电力变压器等设施的迁移费用,按拆迁时的实际收费标准另行补贴。
二、住宅临时过渡费标准
(一)拆迁农村私人住宅用房,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房的,其临时过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临时过渡期限超过《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定的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增发临时过渡费。
(二)拆迁农村私人住宅用房,由拆迁人提供临时过渡房的,不支付临时过渡费。但临时过渡期限超过《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定的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支付临时过渡费。
(三)拆迁农村私人住宅用房,其临时过渡人数按被拆迁人家庭符合拆迁安置条件的常住户口人数确定,符合拆迁安置条件的配偶、新生子女、复退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在过渡期间迁入户口的,自户口迁入之月起计算过渡人数。
三、拆迁农村私人住宅用房的临时过渡时间
(一)属宅基地安置的,临时过渡时间从被拆迁人腾交被拆迁房屋之月起计算至完成该户宅基地审批后第12个月止。
(二)属住宅安置的,临时过渡时间从被拆迁人腾交被拆迁房屋之月起计算至正式安置后第4个月止。临时过渡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照12个月计算。
(三)属货币化安置的,一次性发放临时过渡费12个月。
本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2009年4月1日前拆迁的农村私人住宅用房住户现仍在外过渡的,其2009年4月起的临时过渡费和第二次搬家补贴费标准按本规定执行,可在安置时一并调整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