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
《杭州市区征收(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服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名 称: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征收(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服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府法审告[2007]1号
法规分类: 部门规范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有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
正文:
杭府法审告[2007]1号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上报的规范性文件《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征收(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服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土资[2007]9号)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八日
抄送:
1、《杭州政报》编辑部
2、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
杭土资〔2007〕9号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征收(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服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杭州市区征收(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服务工作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八日
杭州市区征收(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服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杭州市区征收(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服务工作的管理,规范拆迁服务行为,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范围内的征收(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服务工作,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全市征收(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服务工作;
杭州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受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委托行使全市征收(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服务工作的管理职能;
各国土资源分局,西湖风景名胜区房产土地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征收(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服务管理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征收(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服务工作是指:
(一)动迁服务工作;
(二)价格评估工作。
动迁服务工作以及价格评估工作必须分别由房屋拆迁动迁服务机构和拆迁价格评估机构完成。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动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动迁机构)是指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动员、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组织被拆迁人搬迁的单位。
拆迁人向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后可以自行开展动迁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是指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丈量评估,确定房屋补偿价的单位。
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不得自行进行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或者另行委托房屋拆迁价格评估。
第七条 动迁机构、评估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在动迁机构、评估机构中从事动迁服务工作和价格评估工作的工作人员(简称拆迁服务人员),应持有房屋拆迁服务工作上岗证。
第八条 拆迁服务机构接受房屋拆迁服务工作委托,应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动迁服务委托协议书》或者《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服务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的内容和收费标准,工作完成时限,工作权限等内容。
签订《房屋拆迁动迁服务委托协议书》或者《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服务委托书》后,拆迁人应当预付不少于50%的拆迁服务费。
第二章 动迁服务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前确定动迁机构。动迁机构的名称等情况,应在《房屋拆迁公告》中公告。
跨行政区域的拆迁项目,可以分区委托。
第十条 动迁机构接受动迁委托后,应按照动迁服务委托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和内容完成动迁服务工作。
动迁机构应依法开展动迁服务工作,并配合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动迁机构工作程序:
(一)确定人员。根据进场公告,动迁机构应将本次动迁的人员名单在被拆迁人所在村的“村务公开栏”或其他适当的地点张贴告示。
(二)明确政策。依据国家和省、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拆迁补偿、安置、过渡的依据,明确拆迁补偿、安置、过渡的方式、标准、地点、期限等具体政策。
(三)宣传动员。公开拆迁相关信息,对拆迁工作进行宣传、动员。
(四)调查核实。对被拆迁房屋有效权属权源文件、面积、用途、被拆迁人家庭人口状况等进行调查和核实。
(五)安置告示。对经过核实确认的被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被拆迁人的安置人口、安置方式、安置地点、安置面积等情况进行集体审议,编制《房屋拆迁安置情况告示》,经国土资源分局审核后,在被拆迁人所在村的“村务公开栏”或其他适当的地点张贴告示。
(六)配合评估。向评估机构提供被拆迁房屋权属、面积、用途等认定材料和《房屋拆迁安置情况告示》,配合评估机构进场开展价格评估工作以及评估核对工作,并及时向拆迁当事人提供拆迁政策咨询服务。
(七)签订协议。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报告》和《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结果告示》,代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需要办理公证和证据保全的,依法办理公证和证据保全,办理公证和证据保全的费用由提出方承担。
(八)支付补偿。按协议约定向被拆迁人支付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款等费用。在被拆迁人搬迁完毕并交房后,将被拆迁房屋交给拆迁人。
(九)提供资料。动迁结束后,动迁机构应在15天内提供以下资料:
1、向拆迁人提供《拆迁情况调查表》补偿安置汇总资料及明细表(1份);
2、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1份);
3、向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提供补偿安置汇总资料及明细表、《房屋拆迁安置情况告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1份)。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安置情况告示》的告示时间为五天。拆迁当事人对告示的安置人口、拆迁面积、安置方式、安置地点、安置面积等内容有异议的,动迁机构应作出解释。
经解释后有异议的,应报国土资源分局复核,复核应首先以会议形式听取当事人意见,复核后出具复核意见。动迁机构依据复核意见对房屋拆迁安置情况进行再次告示,再次告示后当事人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裁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 价格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拆迁人应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前确定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的名称等情况,应在《房屋拆迁公告》中公告。
拆迁项目的评估机构应当通过摇号方式产生,摇号程序由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拆迁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拆迁人申请,可以由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确定评估机构:
(一)拆迁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拆迁项目;
(二)项目招标告示发布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单位报名参加摇号的;
(三)项目招标告示发布后在规定期限内报名参加摇号的单位均不符合摇号条件的。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中拆迁服务人员少于8名的,不得接受拆迁评估量超过3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拆迁项目评估委托。
评估机构中拆迁服务人员少于15名的,不得接受拆迁评估量超过6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拆迁项目评估委托。
评估机构中拆迁服务人员少于20名的,不得接受拆迁评估量超过9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拆迁项目评估委托。
评估机构自接受首个项目委托起两年内不得接受拆迁评估量超过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拆迁项目评估委托。
第十六条 评估机构同时承接的拆迁项目已达到6个的,一般不得再接受新的拆迁项目评估委托。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直接确定的拆迁项目除外。
评估机构连续两年评审结果为优秀的,可以不受同时承接项目数限制。
同时承接项目数根据评估机构承接的由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发放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且尚未办理拆迁完结手续的项目数计算。
第十七条 存在法人参股、控股或者股东参股、控股关系的关联评估机构不得参加同一拆迁项目的评估摇号。
第十八条 评估工作程序:
(一)确定人员。根据进场公告,评估机构应将本次评估工作人员名单在被拆迁人所在村的“村务公开栏”或其他适当的地点张贴告示。
(二)丈量记录。核实被拆迁房屋及构筑物的权属、面积、用途、结构、等级、成新和使用状况等基本情况,对被拆迁房屋、构筑物、装修物和附属物等进行丈量、拍照、记录。
(三)数据核对。将被拆迁房屋、构筑物、装修物和附属物的有关工程丈量数据提供给被拆迁人进行核对,被拆迁人核对无误后应在工程丈量数据上签字确认。
(四)价格评估。按签字确认的工程丈量数据对合法房屋、构筑物、附属物和装修物等进行价格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五)评估告示。对评估依据,被拆迁房屋建房时间、成新、结构等级、面积、层次、用途和评估价格,装修物的评估价格,地上附属物的评估价格,超过安置面积部分补偿金额、拆迁补偿总额等情况进行集体审议,编制《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结果告示》,经国土资源分局审核后,在被拆迁人所在村的“村务公开栏”或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张贴告示。
(六)编制报告。告示期满无异议的,评估机构按规定编制《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报告》和《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总报告书》。
(七)提供资料。评估结束后,评估机构应当在15天内提供以下资料:
1、向拆迁人提供《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总报告书》(1份)、《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报告》(1份);
2、向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报告》(1份);
3、向动迁机构提供《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总报告书》、《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报告》、《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结果告示》(1份);
4、向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提供《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总报告书》、《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结果告示》(1份)。
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对评定的补偿价格和出具的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总报告书》应加盖评估机构公章,并有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和评估总负责人签章。
《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报告》应加盖评估机构公章,并由评估人员和被拆迁人签章。
第二十条 《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结果告示》的告示时间为五天。拆迁当事人对告示的补偿金额等内容有异议的,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
经解释后有异议的,应报国土资源分局复核,复核应首先以会议形式听取当事人意见,复核后出具复核意见。评估机构依据复核意见对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结果进行再次告示,再次告示后当事人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裁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杭州市征地拆迁办公室通过以下方式对动迁机构以及评估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一) 定期巡查方式
(二) 不定期抽查方式
(三) 设立专项举报电话
第二十二条 动迁机构、评估机构、拆迁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拆迁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告示拆迁服务机构名称、工作人员名单等信息;
(二)拆迁服务人员未按要求持证上岗;
(三)评估机构使用非规范文本制作评估报告的;
(四)动迁机构使用非规范《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的;
(五)未向拆迁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提供或者未及时提供应当提供的资料的;
(六)对无效权属给予登记确认的。
第二十三条 动迁机构、评估机构、拆迁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
(一)将拆迁服务上岗证借给他人或无动迁或评估上岗证的人员以他人名义从事拆迁服务工作的;
(二)拆迁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工作规程从事拆迁服务工作;
(三)同时从事一个项目的评估工作以及动迁工作的;
(四)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拆迁服务工作的。
第二十四条 动迁机构、评估机构、拆迁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报市国土资源局核准,不得继续从事拆迁服务工作。
(一)因工作差错,造成拆迁当事人较大经济损失,后果严重的;
(二)为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提供房屋拆迁服务的;
(三)在拆迁服务中弄虚作假,擅自降低或者提高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者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
(四)收受拆迁当事人钱、财、物,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对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其依法处理的投诉问题,拒不处理或者拖延处理的,以及未及时按要求反馈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萧山区、余杭区和县(市)的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服务工作管理方法,由该区、县(市)国土资源局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情况告示
2.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结果告示
3.被拆迁人基本情况调查表
4.被拆迁人丈量工程数量核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