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
关于规范和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规范和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精神,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将我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作如下规范和调整。
一、权属。征用土地必须根据《集体土地所有证》进行权属调查,确定集体土地权属,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权益不受侵犯。
二、面积。征地面积必须由有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实地测量,制作勘测定界图。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应进行城镇地籍测量,以确保被征土地面积准确无误。
三、地类。切实作好被征土地的现状调查,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大地类应以规划基期年为准。不允许在征地时将耕地、园地、养殖水面等归类为其他土地。
四、产值。征用耕地前3年种植业的平均年产值必须以统计部门调查公布的数额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各级统计部门应对规划为城(镇)建设用地的区域进行重点调查并每年公布其耕地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对交通能源、大型水利、水电等项目建设用地,所在市、县的统计、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应对被征土地的产值进行实地调查,不得使用全县的平均年产值数据。
五、补偿倍数。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外,全省所有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倍数一律按以下标准执行:人均耕地在1亩及1亩以上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低于10倍;人均耕地每减少0.1亩其两项补偿费倍数相应增加3倍,但两项补偿费倍数之和不超过30倍。
六、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每5年修订一次,由各市(州)政府报省政府审核批准后执行。
七、城镇规划区内征用土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探索和试行“片区综合价”。即:城镇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根据不同地段、地类、质量、人均耕地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由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充分听取农民意见,依法合理制订分片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片区综合补偿标准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应予公示,严格执行。
八、市(州)、县(市、区)政府要依法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征地方案依法批准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地的所在乡(镇)、村予以公告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九、征地补偿应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直接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避免中间环节截留。土地补偿费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乡镇等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变相截留。土地补偿费要纳入公积金管理,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发展生产、公益性建设,不得平分到户,也不得列为集体经济债务清欠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