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
陕西省征地管理费收缴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非农业建设依法征用集体土地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行为,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征地管理费是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用地单位委托,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支付的有关工作费用。 第三条 征地管理费在用地批文下达前按照审批用地权限,由建设用地单位向实施统一征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纳。
第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征地管理费时应按规定向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陕西省行政性收费转账(现金)专用缴款书》。
第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办法》规定的征地费总额一定比例收取征地管理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征地管理费的减免,按《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征全包方式组织实施的,其征地管理费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按征地费用总额的4%收取,按比例下拨参加该项目统征工作的地(市)、县(市、区)。
第七条 按省政府规定,征地管理费省、市(地)、县(市、区)三级应按l:1:8的比例进行分配使用。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征地手续时,收取应收征地管理费的90%,其中10%上缴市(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批文下达前直接向建设用地单位收取应收征地管理费的10%。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再代收。
第八条 征地管理费主要用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中的办公费、业务培训费、宣传教育费、经验交流费、仪器、设备及现场办公用房的购置、租赁、维护、使用费和其他非经费人员的必要开支。
第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征地管理费收缴、使用的管理,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范围、用途、比例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和挪作他用。
第十条 建设用地单位必须依法缴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征地管理费的收缴标准。
第十一条 征地管理费属行政性收费,统一缴入同级金库,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征地管理的各项业务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有权对征地管理费的收缴使用情况进行财务检查与监督。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