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
长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棚户区改造拆迁工作的进程,增加棚户区改造项目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工作的透明度,减少拆迁纠纷,根据吉棚改(2006)9号文件规定精神,依据《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规定。
一、棚户区改造项目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要坚持改造与发展并重和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
二、拆迁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非住宅房屋,采用货币和产权调换形式补偿。
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为生产性房屋的,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调换到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
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为其他性质房屋的,拆迁当事人双方可协商确定产权调换地点。
三、拆迁有产权证照的非住宅房屋,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构、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金额进行补偿。拆迁生产性非住宅房屋的附属物(包括变电室、收发室、工人休息室、锅炉房、食堂等无产权证照的房屋),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的评估金额进行补偿。评估金额由具有拆迁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因拆迁造成无法恢复的设备和设施,按照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金额进行补偿。
四、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企业停产、停业的,拆迁人按照《<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二十三条第二、三款支付停产停业补助费。 因拆迁所发生的设备拆装、运输费用,按照实际拆装、运输时市场价格结算。
五、拆迁非住宅房屋的电力设施按现行工程造价规定标准,计算补偿金额。
六、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选择,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共同选定的,须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定后,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及公证机关现场公证下,方可由一方当事人抽签确定。
七、拆迁程序严格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执行。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七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