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
长治市规范村庄土地整理促进新农村建设实施办法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治市规范村庄土地整理促进新农村建设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缓解全市村庄用地紧张矛盾,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市政府出台了《长治市规范村庄土地整理促进新农村建设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日
长治市规范村庄土地整理
促进新农村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村庄土地整理,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缓解全市村庄用地紧张矛盾,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村庄土地整理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庄土地整理、新农村建设,是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示范村、整治村建设、地质灾害治理村建设、扶贫移民搬迁村建设等需进行村庄土地整理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村庄土地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二) 依法保护耕地,不占用基本农田,不占或少占耕地;
(三) 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相对集中;
(四) 建新与拆旧相挂钩、建新必须拆旧;
(五) 新村占地与旧村、废弃工矿复垦相挂钩,保证耕地“占补平衡”;
(六) 村庄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相挂钩,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第四条 新村建设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用地规模不得超过拆迁旧地块面积的70%,建新与拆旧的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旧村及废弃工矿复垦在新村建成后一年内完成。复垦的耕地要保证质量不降低,面积不少于新村占用耕地面积。符合基本农田条件的,要及时补划为基本农田。不能复垦为耕地的部分,必须复垦为林地、园地等农用地。
第五条 旧村土地复垦与新村建设相挂钩,要尽可能控制在同乡镇、同村庄内,确需跨乡镇、跨村庄进行复垦的,要征得所涉及乡镇、村同意,并签署协议文件。
第六条 村庄土地整理与新村建设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申请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地籍变更,并依法收回或注销原集体土地使用证,重新登记发证,保护土地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符合土地整理的村庄,应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庄土地整理实施方案。在编制方案时要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超过150平方米/人确定新村用地规模。平川区人均耕地一亩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133平方米,人均耕地一亩以上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建住宅的不得超过266平方米。
第八条 村庄土地整理实施方案内容包括:
(一) 村庄土地整理原因、依据、可行性;
(二) 拟搬迁村庄的现状:包括村庄土地总面积,土地利用现状,人均耕地,原村庄占用的建设用地面积,搬迁户数、人口,村民收入水平等;
(三) 新建村规划:包括选址位置,占地面积、地类,村、支两委意见,需搬迁村民意见等情况;
(四) 新村建设和旧村整理及废弃工矿复垦时间、周期、计划进度、资金来源、项目实施单位、复垦为耕地的保证条件。如项目实施单位无能力复垦的,可采取缴纳复垦费的方式,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复垦;
(五) 保障措施及其它。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专家,对乡级人民政府上报的村庄土地整理实施方案进行科学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村庄土地整理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 村民委员会申请、村支两委会会议纪要、需搬迁村民同意搬迁签字名单;
(二) 乡级人民政府请示;
(三) 村庄土地整理实施方案;
(四) 县级人民政府对实施方案审查意见(附专家论证会议纪要);
(五) 村庄建设规划和规划选址意见书;
(六) 标明村庄整理搬迁占地位置,土地复垦位置、面积的乡级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七) 标明村庄整理、搬迁位置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八) 土地复垦资金证明;
(九) 村庄整理、搬迁土地权属证明;
(十) 异地复垦的,提供所涉及乡镇村同意文件。
第十一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村庄土地整理、搬迁项目用地的指导、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每年年底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村庄土地整理、搬迁项目完成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验收、写出验收报告。
各县(市、区)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将村庄土地整理项目实施后,村庄整理、搬迁前占地位置、面积和整理、搬迁后的占地位置、面积,以及为实施该项目土地复垦位置、面积,按项目汇总后,以县(市、区)政府办名义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局汇总后写出工作总结报告,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十二条 对未按村庄整理实施方案完成或质量不达标的工程,市国土资源局暂停受理该县(市、区)征地审批。对因村庄整理而造成本行政区耕地保有量减少的,要按照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