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
长治市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第27号令《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在建设项目核准、备案阶段,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预审管理权限:
(一)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其预审由省国土资源厅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二)省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其预审由市、县级国土资源局初审并逐级签署意见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预审;
(三)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其预审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市国土资源局预审;
(四)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局预审。其中,由县级预审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在预审前须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取得单独选址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后,方可进行预审。
第四条 预审程序
建设项目需由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需核准、备案的,在核准、备案前,由建设单位向审批、核准、备案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预审申请,并编制有关材料。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建设项目的选址、拟用地情况进行实地踏查,对预审材料进行审查审核,符合规定要求,下达预审意见书。
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下达预审意见书一个月之内,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五条 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需提交的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单位预审申请表;
(二)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规划设计总平面布置图;
(四)标注项目拟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
(五)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及论证会纪要、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第六条 预审遵循的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七条 预审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相关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三)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非生产服务设施占地面积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
第八条 预审时限
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预审规定的申请,应当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工作,出具预审意见。对不符合预审规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逾期不通知申请人的,视为受理。
第九条 预审意见书是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必备文件。预审意见提出的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等方面的要求,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依法申请土地时要出具落实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
第十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算起。已经预审的项目,如对土地用途、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要重新申请预审。
第十一条 凡应当进行预审的建设项目,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供应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长治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