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
关于印发《山西省“城中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各开发区土地分局:
现将《山西省“城中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于省厅土地利用处联系。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土地 集体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
抄送:厅属有关事业单位。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03年9月8日印发
一、为适应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与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搞好"城中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区居民后的土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实施改制的 "城中村"在村民成建制转为城市居民后, 村行政管辖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处置方案,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市、县政府制定实施细则,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直接转为国有土地。
三、转为国有土地的原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原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享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若该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进入市场,或改变用途,则按规定补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
四、转为国有土地的原集体农用地用途不变,允许原使用者继续使用。非农业建设需要占用时,按照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原使用者一定的补偿。
五、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可以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部分土地,作为转户居民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用地。预留土地的数量,由市、县政府根据该村的土地状况、人口状况和经济发展状况确定。
六、因城市建设需要政府收回的转制土地,或进行 "城中村" 改造、"拆平建楼"后收回的闲置土地,按照征地标准给予合理补偿,补偿费支付给转制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用于转制后居民的生产、生活和社会保险、医疗保险。
七、对未经批准的原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企业用地、村公益事业用地等),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其中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用地政策的可补办用地审批手续转为国有。
八、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的土地处置方案包括:
1、有批准的权政府批准的转制文件(政府制定的转制实施办法,包含"撤村建居"、村民户口"农转非"、改制后居民的生活、生产和社会保障等问题及对具体转制单位的批复文件);
2、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3、土地利用现状文字说明材料(包括农用地面积、非农用地面积及项目用地单位面积、使用用途等);、
4、拟转制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九、本试行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