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
江西省信访局履行提出“三项建议权”职责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提出“改进工作建议”、“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建议”、“给予行政处分建议”(以下简称“三项建议”的职责,规范相关工作程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三项建议”的提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依法规范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所提建议恰当、程序规范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条 提出“三项建议”责任主体的职责。
(一)局长对全局履行提出“三项建议”职责的工作负总责,副局长、助理巡视员协助局长抓好相关处(室)履行提出“三项建议”职责的落实工作。
(二)相关处(室)的处长(主任)是本处(室)履行提出“三项建议”职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提出“三项建议”的有关工作。
(三)在开展实地督查督办工作中,带队负责人为该督查督办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对“三项建议”的运用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并对有关具体意见和建议的准确性负责。
本局综合处对其他处(室)履行提出“三项建议”职责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第二章 “三项建议”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改进工作建议的使用范围。
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改进工作建议时,可抄送其上一级行政机关。
第五条 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建议的使用范围。
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注重收集和整理,分别向所涉的有关行政机关、省委、省政府及其有关省领导同志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六条 给予行政处分建议的使用范围。
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三章 提出“三项建议”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提出改进工作建议的审批程序。
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需由处(室)务会议讨论决定。
有关公文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报请分管副局长或助理巡视员审签。内容重要的,应报请局长审签。
第八条 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或给予行政处分建议的审批程序。
向省委、省政府及其有关领导同志报告的政策性建议和其他建议,或者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需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有关公文经处(室)负责人、分管副局长或助理巡视员审核后,报请局长审签。
第四章 “三项建议”的公文格式
第九条 提出改进工作、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应采用省信访局赣信函的公文格式。
第十条 向省委、省政府及其领导同志报告政策性建议和其他建议,应采用省信访局报告的公文格式。
第五章 建议采纳情况的落实和上报
第十一条 “三项建议”提出后,局相关处(室)要及时了解建议的采纳和落实情况。如有必要,经报请局领导批准,可派员到有关行政机关了解情况。
第十二条 局相关处(室)应当及时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在收到改进建议后的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局相关处(室)对本处(室)履行提出“三项建议”职责的工作情况要及时分析总结,经分管副局长或局有关领导审阅后交由局综合处汇总。
省信访局履行提出“三项建议”职责的工作情况,由综合处负责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写入信访情况分析报告,定期上报省委、省政府及其领导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