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赣府发[2004]37号 2004年12月2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改革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高瞻远瞩,审时度势,为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运行,解决当前国土资源管理特别是土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的重大决策。对于增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能力,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国土资源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土资源的永续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上来,自觉维护中央的权威,严格按国发〔2004〕12号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服从大局,把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任务落到实处,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调整国土资源管理体制
(一)调整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按省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理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1.设区市、县(市)国土资源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已经单独设立地质矿产局(矿产资源管理局)的设区市、县(市),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
2.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对市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已经实行垂直管理的,其机构编制的管理维持现状;尚未实行垂直管理的,其机构编制上收到设区市人民政府管理,改为国土资源分局,为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尚未实行垂直管理的市辖区地质矿产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设区市人民政府管理,改为地质矿产分局,为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或与已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土资源分局(土地管理分局)合并。设区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管理的国土资源机构编制要立即收回。
3.现有省级以上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机构编制上收到设区市人民政府管理,改为国土资源分局,为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但现有省级以上开发区在城市规划区外,当地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已在其范围内设立分局或国土资源所的维持现状。
4.县(市)国土资源局对辖区内乡(镇)国土资源所已经实行垂直管理的,其机构编制的管理维持现状;尚未实行垂直管理的,其机构编制上收到县(市)人民政府管理,为县(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市辖区的乡(镇)国土资源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设区市人民政府管理。设区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乡(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所。 (三)财政体制不变。设区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其经费按机构性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经费,并加强对各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四)加强编制管理。设区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承担行政职能为主的事业单位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设区市、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乡(镇)国土资源所使用全额拨款事业编制。要严格按编制,按有关规定进人。对2004年以来调入设区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人员要进行一次清理,对2004年3月19日以前超编进入的人员和2004年3月19日以后进入的人员(除按规定考试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外)要予以清退。今后,设区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调入人员,要严格按编制、按规定办理,并征得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同意。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超出核定的编制总数进人。
三、进一步完善健全土地审批管理体制
(一)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报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要采取有力措施,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规划任务的落实。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南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审批;其他设区市、县(市、区)、县城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规划的修改或调整,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依法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必须将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报省人民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依法行政,提高透明度,扩大广大群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完善建设用地报批程序。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必须依法足额付给农民征地补偿,必须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三)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法律赋予政府调控土地供需的重要手段,必须依法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各类开发区新增建设用地属于农用地的,要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一管理。擅自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要追究有关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的责任,并扣减下一年度的用地指标。
四、进一步强化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执法监察
(一)依法严肃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执法监察责任,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直接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行政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及时向行政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移送涉嫌违法违纪的案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有组织地曝光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充分运用典型案件的作用教育广大干部。
(二)认真落实执法监察有关制度。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带头依法行政,确保国土资源管理政令畅通。要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特别要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动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及时纠正并予以报告,力争将破坏耕地、滥占耕地的行为控制在始发状态。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管理监督。对坚持原则、严格执法的干部要加以保护,对不执行和不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切实加强对执法监察人员进行培训,努力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素质。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顺利完成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大力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设区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在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