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项目区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项目区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7 号)和《山东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管理办法》(鲁国土资发[2006]11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土资源部或省政府批复的各市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项目区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 验收依据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批准的挂钩试点项目区规划和工作计划及有关规定进行。
拆旧区的整理复垦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规范执行。
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区的竣工验收工作。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区自查,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区初验。
第五条 项目区自查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的项目竣工申请,组织开展项目区竣工自查;自查合格的,向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验申请。
第六条 项目区初验
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初验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初验;初验合格的,每年两次集中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七条 项目区竣工验收
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及申请表(表样式附后);
(二)项目区竣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区挂钩周
转指标使用归还情况;拆旧区整理复垦任务完成情况,新增农用地面积、地类及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拆迁补偿安置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建新区居民安置用地及城镇建设供地和用地情况,建新地块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实施挂钩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制度、档案管理情况等;
(三)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台帐;
(四)项目区不小于1:10000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遥感正射影像图;
(五)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项目区验收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竣工验收组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第九条 竣工验收步骤
(一)听取项目区规划实施和任务完成情况汇报;
(二)查阅项目区有关档案资料;
(三)实地查验项目区规划的完成情况,对拆旧复垦、安置、建新地块范围、面积、质量进行认定,听取项目区干部群众意见;
(四)反馈验收情况。
第十条 验收内容
(一)拆旧复垦规划实施情况
1、主要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对照规划确定的工程量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验收。
2、复垦地块及新增耕地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并结合复垦前后不小于1:10000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校核。
3、复垦地块质量:地块平整度、土层厚度、土壤质地、排灌保障率等质量指标验收参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的有关规定执行。
4、项目区管护措施:项目区竣工后,明确落实路、渠、泵站等公共设施的管护主体,建立健全管护制度。
(二)建新区规划实施情况
1、建设项目落实情况核定,参照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工作计划相关内容进行。
2、建新地块面积核定,参照复垦土地面积核定方法进行。
3、建新地块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核定,参照《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执行。
(三)土地权属情况
项目实施前后土地权属明晰、界限清楚;对土地权属的调整合理、合法,无争议。
(四)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项目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专项管理,按规定范围开支。
(五)档案管理情况
建立日常档案管理制度,从项目区申报、实施到验收的有关文件、图表、影像及图片等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验收所需备查材料
验收时,项目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备查材料:
(一)项目区竣工申请;
(二)项目区竣工报告;
(三)项目区实施规划;
(四)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台帐;
(五)项目区拆旧地块集体土地使用证等有关土地权属的合法文件;
(六)项目区新建项目供地批准文件;
(七)项目区不小于1:10000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遥感正射影像图;项目区不小于1:2000比例尺的竣工验收图;项目区规划实施前后不小于1:2000比例尺的土地勘测定界图等;
(八)项目区实施前、中、后的相关图片、影像资料等;
(九)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区的检查考核资料。
(十)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验收报告
验收组在验收工作结束后,向主管部门提交挂钩项目区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验收工作概况;
(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区竣工验收内容的认定意见;
(三)项目区实施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四)验收组对项目区是否通过验收的认定意见。
第十三条 验收组应当对验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验收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责任。
第十四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验收组的验收报告和有关验收材料,审定挂钩项目区是否合格。
(一)审定项目区合格的,批复核定归还挂钩周转指标,并下发验收文件。
(二)审定项目区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有关设区的市及县(市、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完成整改任务。整改结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仍不合格的,加倍扣减设区的市、县(市、区)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暂停农转用审批,直至全部归还周转指标。
第十五条 挂钩项目区验收合格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地籍变更工作,明确地块界址,并根据申请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