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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征收土地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征收土地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8〕101号)规定,现对《佳木斯市征收土地暂行规定》作如下补充:

  一、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应当按照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并经依法公布的我市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执行。土地补偿费由具体用地单位上缴市财政专户(或市政府统一征地专户),房屋拆迁补偿费可一并上缴市财政专户(或市政府统一征地专户),由市财政专户(或市政府统一征地专户)直接拨付到被补偿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在支付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后,30%应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兴办企业和被征地农民的住房补助;70%专门用于被拆迁房屋产权所有人解决新的房屋用地。

  三、对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本规定第二条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实行回迁安置的,拆迁房屋所占土地的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负责安置回迁房屋的具体单位。

  四、被拆迁房屋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补偿费的70%部分按土地使用证确定面积计算;被拆迁房屋无土地使用证的,土地补偿费的70%部分按房屋实际占地面积计算,其余面积土地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无房屋等附着物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全额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被征收集体土地上农民所有房屋的补偿额,应用具有资质的房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市场价值评估价值额减去该地段征地综合区片土地补偿额,其余额用于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拆迁补偿。

  六、市政府出台的《佳木斯市征收土地暂行规定》等相关文件与本补充规定相悖的,按本补充规定执行。

  七、本补充规定生效日期可溯及至《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生效日期。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