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4〕14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明确任务,做好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清查工作。各地要对1999年以来各类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所涉及的土地补偿和安置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各类拖欠补偿安置费问题逐个分析原因,根据不同情况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落实解决办法。
二、要采取有效措施,集中解决拖欠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费问题。属于用地单位拖欠的,当地政府要采取得力措施,督促限期偿还;用地单位暂无力偿还的,要通过多种渠道融资或由政府协调金融机构贷款的方式,兑现补偿安置费;逾期仍未落实的,当地政府要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先行垫付。属于政府相关部门拖欠费用的,由当地政府筹集资金或从土地出让金中优先安排资金偿还。属于截留、挪用的,要责令及时返还被征地单位和农户,并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拖欠的补偿安置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要与被征地单位和农户签订协议,做出偿款承诺,限期兑现。对拖欠数额较大且不积极采取措施落实的地方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受理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申报手续。
三、要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建立征地补偿资金专户。在征用土地过程中,除国家或省政府有明确规定的项目,原则上应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计算补偿费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在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比例上,要适当增加被占地农户所得的比重,对特殊困难户可以实行相应的特殊政策,适当加大补偿比例。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年度用地计划和财力情况落实征地专项资金,建立补偿安置资金专户,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全额存入专户的,不予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完全落实到位的,不得动工用地。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和老工业基地改造等重点项目的单体控制性工程,土地补偿安置费没有完全到位,但当地财政或用地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作出补偿安置承诺的,可先行办理用地审批;逾期未兑现补偿安置费的,由担保单位负责支付。
四、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强化对征地补偿安置行为的监督。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加强动态监测,强化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事前防范、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切实防止征地工作中损害农民的利益;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行为,特别是要加大对未批先用、边报边用等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征地程序和报批手续,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有序进行。各地要建立征地补偿安置督办工作机制和情况通报制度,把解决拖欠农民补偿安置费的工作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和具体人员,加强督促,定期检查通报。要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侵害被征地农民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五、要积极做好征地制度改革工作,努力拓宽补偿安置途径。各地要在开展清查、解决历史遗留征地补偿安置问题的同时,按照严格保护耕地、控制征地规模、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着眼于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积极推进征地制度改革。要稳妥推行补偿、就业、保险、安居四位一体制度,探索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的有效途径,结合当地实际,采取货币补偿、留地安置、调剂土地、社会保险、劳动岗位优先和以地入股等多种形式的安置办法,确保被征地农民征地后生产、生活有所保障。要完善征地预公告制度,增强征地工作透明度,认真做好征地报批前的土地补偿登记工作。要合理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建立健全听证制度,并就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征求被占地单位和农户的意见。
六、要落实责任,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各地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树立政府诚信爱民形象的高度出发,增强执政为民、勤政务实的意识,切实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政府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分片包干,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要把落实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内容,建立工作推进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工作任务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