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
黑龙江省建设(规划)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为严格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规范建设(规划)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制定如下规定:
一、申报受理
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简称建设项目)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简称规划)建设用地实施后,导致建设项目用地范围或规划中建设用地范围内不能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
凡需要审批建设(规划)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单位或企业,须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建设(规划)项目用地单位请示(格式见附件1)1式2份;
(二)承担报告编制的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三)报告编制单位对提交送审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书(格式见附件2)1份;
(四) 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评估报告(包括附图、附表、附件)(编写提纲见附件3)1式2份;
(五)建设(规划)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书(编写提纲见附件4)1份;
(六)建设(规划)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机关文件复印件1份;
(七)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评估委托书1份;
(八)建设用地范围内设有采矿权(含已划定矿区范围,但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探矿权的,应同时提交建设用地单位与采矿权人、探矿权人签订准予压覆的协议;
(九)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图或城市、村庄、集镇规划图及其范围拐点坐标及与储量范围叠合图;
(十)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对送审材料齐全并通过合规性检查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予以受理。
二、评审
(一)评审分工
压覆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土资源部审批:
1、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
2、特定矿种(石油、油页岩、天然气、煤层气、二氧化碳气、放射性矿产);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见附件5)中除特定矿种外的矿种,且压覆的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含)以上。
压覆前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的,需经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需经建设(规划)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
(二)评审方式
建设(规划)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审工作,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矿产储量评估师、有关专家评审。必要时,可召开评审会议评审。需召开评审会议的,应当邀请各有关方面的代表或专家参加,广泛听取意见。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不得聘请与建设项目单位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以及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矿产储量评估师、专家承担评审工作。
(三)评审文件
专家个人署名的评审意见书(格式见附件6),由矿产储量评估师、有关专家提供。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综合评审结论后,出具审批文件。
三、审批
(一)审批原则
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应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
2、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3、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4、保障重要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
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含)以上的下列矿产资源不得压覆:
1、我国的优势矿产(稀土、钨、锡、锑、钼、铌钽);
2、我国的紧缺矿产(富铁矿、富铜矿、特殊煤种、铬铁矿、钾盐、金刚石矿)。
(二)审批时间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不含评估报告修改时间)做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负责审批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三)审批文件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未压覆矿产资源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未压覆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格式见附件7);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压覆矿产资源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出准予压覆或者不予压覆的决定(格式见附件8),并通知申请人。
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书。
建设(规划)项目用地单位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可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组织复审的决定。决定予以复审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归档
审批工作结束后,以下文件、材料应及时归档:
(一) 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二) 经评审修改后的评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
(三) 专家署名的评审意见书;
(四) 与审批工作有关的其它材料。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关于确认××××建设(规划)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的请示
2.承诺书
3.××××建设(规划)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评估报告编写提纲
4.××××建设(规划)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初审意见书编写提纲
5.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矿种目录
6.××××建设(规划)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书编写提纲
7.××××建设(规划)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证明的函
8.××××建设(规划)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的复函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