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

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

 

(新政办[200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拆迁管理的紧急通知》(豫政办〔2004〕67号)的精神,根据国务院、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端正城镇房屋拆迁指导思想

  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不仅对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促进旧城改造,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综合功能具有重要作用,而且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社会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影响很大。因此,在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中必须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指导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二、加强宏观调控,合理确定拆迁规模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组织规划、发展改革(计划)、建设、房地产、国土等部门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拆迁计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规划,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居民的收入状况。计划制定后,应报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一)规范拆迁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

  1.建立、健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理顺拆迁管理体系。

  要抓紧建立、健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理顺拆迁管理体系。有条件的要加强、充实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适应拆迁管理工作的需要。拆迁单位、拆迁评估公司必须与拆迁管理部门脱钩,实行拆管分离。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2.依法行政,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办事。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办事程序,严格审查拆迁人的各种资料、材料和方案,确保真实可行;严格对拆迁单位和拆迁人的管理。

  3.培养具有相应专业水平的专职管理人员。

  每年对拆迁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学习培训并严格考试考核,凡考试不合格的要调出拆迁管理部门。培养一批精通业务,善于做群众工作的拆迁管理工作人员,以适应我市拆迁管理工作的需要。

  4.建立健全拆迁管理的相关制度。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按照拆迁规范化管理需要,对内建立岗位责任、目标管理、责任追究等制度;对外建立限时办理承诺、公示、信访接待、投诉举报、监督检查等配套制度。将拆迁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不断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

  5.建立拆迁统计报表制度,加强房屋拆迁动态跟踪管理。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及时跟踪拆迁动态,掌握最新情况,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及时准确上报房屋拆迁统计数据。

  6.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拆迁许可审批档案、拆迁行政裁决档案、拆迁行政处罚档案、拆迁单位管理档案等。配备专职拆迁档案管理人员,要健全档案收集、登记、保管、使用等项制度。

  (二)公开办事程序

  1.设立对外办事窗口,提高服务效率。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发放统一进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窗口服务人员应随时办理收件,对资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或在申请人提出申请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

  2.实行公开办事制度,积极推行拆迁政务公开。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将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逐步实现办件结果网上或电话查询。拆迁单位在拆迁现场必须设立拆迁管理部门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电话牌。

  (三)规范拆迁程序

  1.规范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及相关审批事项。

  (1)《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发证、公告以及相关告知程序,应严格按照法规政策执行。《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要准确无误。

  (2)申请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同意延期的应发布公告。

  (3)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告。

  2.拆迁补偿资金监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拆迁人应当在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按照规定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保证被拆迁人能够按时、足额领取。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人、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的金融机构应当共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金融机构必须在接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拨付资金通知后,方可拨付资金。

  3.行政裁决。

  (1)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行政裁决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对申请人书面作出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申请裁决应提交的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允许当场补正。

  (2)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组织听证。

  (3)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受理后,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执行。4.强制拆迁。(1)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拆迁的,应当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依法组织听证。

  (2)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必须经申请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做出,未经行政裁决,不得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3)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4)行政强制拆迁严格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实施。

  (四)对拆迁人、被拆迁单位(人员)、拆迁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

  1.规范拆迁人的拆迁行为。

  (1)严格拆迁许可制度,对拆迁人违法拆迁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

  (2)加强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拆迁人严格履行拆迁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拆迁补偿款或办完产权调换的各项手续。

  (3)拆迁工作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配带标识、持证上岗、文明拆迁。在具体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政策,注意工作方法。

  (4)动迁人员要在拆迁现场设立办公室,成立动迁、丈量、审计等工作组。实行“三统一”(统一政策、统一量房、统一估价);“六公开”(政策公开、程序公开、房源公开、纪律公开、结果公开、奖罚公开);“四监督”(领导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新闻监督)制度。在被拆迁人中要聘请5-10名思想品质好、大局意识强的群众,做拆迁义务监督员,监督拆迁人的拆迁行为。

  (5)要充分尊重被拆迁人在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租赁房屋等方面的意愿,但不得迁就被拆迁人的无理要求。

  2.对拆迁工作中涉及到的单位和人员的要求。

  (1)拆迁工作中涉及到的市规划、公安、工商、供电、房产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2)拆迁工作中涉及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共产党员、公职人员要服从城市建设大局,严格执行政策,配合拆迁工作,在拆迁过程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3)被拆迁地段的社会基层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要主动靠上去做工作,为拆迁工作搞好服务。

  (4)被拆迁人应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无理取闹公开聚众闹事或上街堵塞交通、冲击政府机关的被拆迁人,依法严肃处理。

  3.规范拆迁评估行为。

  (1)加强对拆迁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把好市场准入关。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资质等级高、信誉好、实力强的评估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2)拆迁评估由拆迁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等有关规定,客观、独立、公正地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拆迁评估机构的正常评估业务。

  (3)拆迁管理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对从事拆迁评估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拆迁专业知识、估价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4)对拆迁评估机构出具虚假估价报告或发现评估机构有以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拆迁估价业务、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估价活动或者转让、变相转让委托的拆迁估价业务等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罚,将其不良业绩记入其信用档案,并抄送评估机构业务管理部门;后果严重的,建议评估机构业务管理部门吊销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评估资质。

  (5)估价机构显失公正、弄虚作假的,其评估结果无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退回评估费用,并处罚款5―10万元。

 

  四、对拆迁单位不良记录的管理和行政处罚

  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单位实行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对拆迁单位的不良行为的处罚情况记录在案,并做为企业年审、评先的基本依据。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不良记录一次

  1.对被拆迁人采取砸门、破窗,骚扰、威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等手段,逼迫被拆迁人搬迁的;违规拆迁、野蛮拆迁的。

  2.因拆迁人原因发生房屋拆迁重大恶性案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3.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的。

  4.不及时解决被拆迁人合理要求的。

  5.不积极处理、不按时办结信访案件的。

  6.不服从管理、不接受处罚的。

  7.有重大拆迁信访苗头,不积极处理和上报的。

  8.接受委托拆迁单位转让拆迁业务的。

  9.无证拆迁、伪造、涂改、转让《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的。

  10.拆迁人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11.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12.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13.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14.拆迁人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未搬迁的房屋的。

  15.拆迁人未能按时、足额向被拆迁人发放补偿安置资金的。

  16.拆迁人擅自变更拆迁安置用房规划、设计内容的。

  (二)对不良记录的拆迁单位给予下列处理:

  1.一年内记一次不良记录的限期整改。

  2.一年内记二次不良记录的通报批评。

  3.一年内记三次不良记录的责令该单位停业整顿。

  4.一年内记四次不良记录的,列入拆迁黑名单,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

  5.对因野蛮拆迁,严重侵犯居民利益,一年内记一次不良记录,并且因其他原因被记一次以上不良记录的,两年内不批准新的拆迁项目,三年内不得接受拆迁委托,不得从事拆迁工作。

  6.对因野蛮拆迁,严重侵犯居民利益,一年内记二次不良记录的拆迁单位,吊销拆迁资格证书,清出拆迁市场。

  (三)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记录不良记录的同时,依法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对被拆迁人采取砸门、破窗,骚扰、威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等手段,逼迫被拆迁人搬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赔偿被拆迁人的损失,并依法予以处罚。

  2.接受委托拆迁单位转让拆迁业务的。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3.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的,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拆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4.拆迁人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5.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6.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7.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8.拆迁人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未搬迁的房屋的,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拆迁人未能按时、足额向被拆迁人发放补偿安置资金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期限改正,并处罚款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双倍支付由此造成的同期储蓄利息损失。

  10.拆迁人擅自变更拆迁安置用房规划、设计内容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实行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好拆迁信访稳定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要高度重视拆迁信访工作,加强对拆迁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发生拆迁信(上)访事件的单位,是拆迁信访工作的责任单位,单位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信(上)访事件发生后,按下列要求及时接访,并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处理:

  (一)市区内发生的拆迁信访案件,责任单位接通知后,单位主要领导带队必须在30分钟内赶到事发现场或指定地点;市区外发生的拆迁信访案件,责任单位接通知后,单位主要领导带队必须在60分钟内赶到事发现场或指定地点,接待上访人,及时妥善的处理拆迁信访问题。

  (二)所有拆迁信访案件都要按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期限,按时结案。

  (三)拆迁信访材料在上报上级信访部门的同时,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2006年01月13日 实施日期:2006年01月13日 (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