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开封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
关于开封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

 

汴政办〔2004〕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农林局、审计局制定的《开封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本县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开封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

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市监察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财政局 市农林局 市审计局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按照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省纪委四次全会、市纪委三次全会的部署和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3〕7号)的精神,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根据监察部监发〔2004〕1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开封实际,特制定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为依据,对全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检查,认真解决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审批、补偿费用支付、管理和使用中的突出问题,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防止农民因无地、无业、无生活保障而上访、群访等影响农村稳定的案件、事件发生。要切实依法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补偿费用支付、发放要足额到位,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用,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工作落到实处,保持农村经济社会稳定。

二、组织领导

  成立开封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农林局、审计局为成员单位,日常工作由卢振岗、李学耕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纪委执法监察室主任张汉贤任办公室主任,市国土资源局纪委副书记曲培生、法制科副科长范志红任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联系电话:3991077。

三、范围和内容

  监督检查的范围:1999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依法批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工作中制定政策法规及有关部门出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面的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一致的,要认真进行清理。

  (二)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是否严格按照征地补偿标准核算征地;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或发放到个人是否做了足额到位;对征用补偿费用有无监督管理措施。

  (三)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收入、分配、管理,是否纳入村财务管理和民主理财的内容,实施专项管理;是否纳入村财务帐内核算及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的专项内容,及时准确向全体村民公开;是否按有关规定在集体和农民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被征地农户应获得的补偿权益是否得到了保障,应由集体统一支配部分的管理使用是否规范。

  (四)各级政府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用情况,要澄清底数,凡是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必须限期纠正;凡是拖欠或少付征地补偿费用的,必须限期补偿到位。

  (五)查处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用案件,对情节严重的,影响恶劣,造成群体性越级上访的,要认真调查,严肃处理,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方法和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4月25日至5月20日)。各县(区)政府对辖区内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安排部署该项工作。根据监察部监发〔2004〕1号文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按照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工作方案和统计表,按时间要求调查统计。通过调查统计,澄清辖区内征用农民集体土地数量和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的底子。掌握本地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及补偿费管理使用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采取对策。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21日至7月20日)。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采取措施,督促所在乡(镇)开展自查自纠。在各县、乡镇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县(区)组织检查组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阶段(7月21日至8月20日)。根据各地自查自纠和各县自行组织的全面检查情况,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力量对各县区的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各地在自查自纠阶段隐瞒情况的,一经发现,要责成其重新检查;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通报批评。

  (四)整改处理阶段(8月21日至9月20日)。针对检查中暴露出来的共性问题,认真分析产生的原因,明确政策界限,研究解决办法,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对违法违纪案件及时立案查处;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补偿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五)总结阶段(9月21日至10月20日)。各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及报表呈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年终进行表彰。

根据以上部署,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做出具体安排。在各阶段工作结束时,要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阶段总结和报表。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研究部署此项工作。加强督促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二)突出工作重点。开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在县(区)、乡(镇)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重点部位在城乡结合部,大中型企业周边和乡镇企业,新修高速公路沿线及各类线性工程沿线,有移民任务的水利工程。要重点查处、解决群众反映的案件和突出问题。各县(区)要按照监督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及各地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针对当地特别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调查,切实解决,把监督检查的各项工作内容和措施落实到各个关键环节。

  (三)加强协调配合。要适时召开有关会议,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对策和措施。监察机关、国土资源两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严肃查处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违纪违法案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各级财政、农业、审计部门要积极配合,充分发挥业务监管职能,切实履行职责。结合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特别是乡镇、村财务公开工作,把征地补偿费纳入财务公开的内容,充分发挥农民群众民主监督的作用,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各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四)注重工作实效。为了保证这项工作抓出成效,参加监督检查的有关人员要认真学习和掌握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深入实际,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妥善处理各类问题,同时,要注意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指导和推动监督检查工作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