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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鹤壁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鹤壁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物价调整和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调整鹤壁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标准同时废止。

 

 

 

二○○六年二月八日

 

 

鹤壁市国家建设

 

征收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说明

 

一、折迁房屋补偿标准

 

1.拆迁各类房屋的补偿费,考虑了旧料损失、拆除,搬运、新建人工等费用.在执行中可根据房屋新旧程度按补偿标准给予±10%的浮动补偿。

 

2.房屋有现浇部分或装修标准较高的,取补偿标准的上浮标准。

 

3.房屋檐高在2.4—3.2米之间为正式房屋,房屋高度增减要相应按同类补偿标准增减补偿费。

 

土坯墙房屋比标准檐高每增减0.1米,每平方米增减2元补偿费。

 

里生外熟房屋比标准檐高每增减0.1米,每平方米增减2.2元补偿费。

 

全砖墙房屋比标准檐高每增减0.1米,每平方米增减2.5元补偿费。

 

4.未上屋顶房屋,墙高在0.5米(不含0.5米)以下者,按房屋基础计算,每平方米补偿15元。墙高在0.5米以上者,每增高0.5米,每平方米增加补偿费20元。

 

5.正式房屋折迁补偿6个月房租费,每间每月35元。

 

6.房屋凡无门窗,损坏严重,不具备居住条件的,按同类标准的50%补偿。违章建筑的房屋责令拆除,一律不予补偿。

 

7.拆迁户搬家补助费,以四口人为准,每户350元,每增加一口人增加85元。

 

8.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集中改造的房屋补偿,由各县、区(管委会)另行测算并确定标准。

 

9.道路、管线等市政公共设施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二、小型附着物补偿标准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凡没有经过县,区(管委会)以上人民政府城建、规划,土地、农业等管理部门批准,乱搭、乱建、乱挖形成的地面上或地面下的附着物,在征用土地时,一律无偿拆除或填埋,不予任何补偿;凡经过以上部门批准,有同级部门证明的,按正常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见附表)。

 

小型附着物(包括厕所,猪舍、鸡舍、水管、照明线、马台、土坑、室内粮仓等)的补偿费按正式房屋补偿费的7%进行计算。

 

三、树木补偿标准

 

1.在城市、城镇规划区和工业聚集区外的耕地上种植普通用材林,绿化林(杨、柳、槐、榆、椿等)、果树(苹果、梨、桃、柿、杏、枣、石榴、葡萄,花椒等)等树木,按附表中规定的株数和标准补偿.超过规定株数形成林木用地的,按土地亩数和种植在该地块上的年限补偿,1—4年以内、胸径在l0公分以下,主干高度在3米以下,每亩按同类地块农业年产值的1—1.5倍补偿;胸径在20公分以下,主干高度在4.5米以下,每亩按同类地块农业年产值的2.5倍补偿:5年以上、胸径在20公分以上,主干高度在4.5米以上,按3倍补偿。经过县、区(管委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扶植支持的大中型经济林带或区域(如:鹤山区的花椒、黄楝基地,淇县的无核枣基地等)也可参照林业部门的标准执行。

 

2.城市、城镇规划区和工业聚集区是经政府批准的城市经济发展建设控制性用地,在该范围内土地征用的时间上既有远期的确定性、又有近期的非确定性。因此,凡在被市以上政府批准为城市、城镇规划区和工业聚集区内的土地上间种粮、棉作物及树木的,不论何种树木、苗木,不论株数多少,一律按每亩1500元农树间作费补偿。单纯种植树木、苗木而形成用材林、经济林、苗圃的树木、苗木用地,无论密度大小,按土地亩数和种植在该地上的年限补偿。种植在被征地块上1—6年内、胸径或主干中径在10公分以下的每亩补偿1600—1800元;7年以上、胸径或主干中径在11公分以上,每亩补偿1900—2200元。被征地块上的树木、苗木由种植者自行处置。

 

3.对于在城市、城镇规划区和工业聚集区内经过批准的花卉、观赏绿化树木及同类苗圃用地,按种植到该地块上花卉苗木的栽种年限补偿:栽种年限在l—3年内的,每亩按同类地块农业年产值2.5—3.5倍补偿;4—6年内的按4—5倍补偿;7年以上的按6倍补偿。确定被征用地块上的花卉、苗木由该地块上的种植人自行处置。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的粮食种植属性作为花卉、观赏、绿化树木及同类苗圃用地的,按经过批准同类补偿标准的一半补偿。上述规划区以外的按正常标准补偿。

 

4.同一地块内种有不同树种,每亩总株数不超过附表中最高限定株数的,按该地块上种植树种最多的一种计算,补偿总额不得超过附表中规定该树种的最大补偿数额;超过规定株数的,形成苗圃或林地的,参照普通用材林的标准按亩补偿。城市、城镇规划区和工业聚集区内的,按规划区内的标准执行。

 

四、水井、水渠补偿标准

 

1.水井补偿包括开凿工程、用料及用工量计算。铸铁管井可参照砼管增加材料差价进行补偿。

 

2.废、枯井按同类井补偿标准30%补偿。

 

3.水渠补偿包括了旧料搬运、材料损失,拆建工费等。

 

五、通讯、供电线路的补偿标准

 

1.标准按圆锥形砼杆计算,方形砼杆按圆形杆补偿的70%补偿。

 

2.补偿费包括电线、配件、拉线和电杆等需用的拆迁费。

 

3.电杆占地补偿按每杆三平方米,拉线按二平方米计算,铁塔以实际占地面积计算,占用耕地按应补偿的标准一次性补偿, 占用其它地按所在地块应补偿的标准一次性补偿。

 

六、坟墓补偿标准

 

1.包括迁葬工、料费。

 

七、砖瓦窑补偿标准

 

1.砖瓦窑补偿根据窑的容量大小,建窑工程量,所需材料及人工费用计算。

 

2.小型陶瓷窑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八、其它事宜

 

1.本标准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文件或其它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文件的规定执行,对以前已补偿过的,不再追溯。

 

  2.本补偿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