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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国有土地收购补偿标准

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

郑州市国有土地收购补偿标准

 

郑州市国有土地收购补偿标准划拨土地     

(一)原为非经营性用地,新规划用途为经营性用地

 

方式一

 

按不超过地块出让成交净价的55%确定。

 

方式二

 

按不超过被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60%买断。

 

(二)原为非经营性用地,新规划用途仍为非经营性用地

 

方式一

 

按不超过地块出让成交净价的60%确定。

 

方式二

 

按不超过被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70%买断。

 

(三)原为经营性用地,新规划用途仍为经营性用地

 

方式一

 

按不超过地块出让成交净价的65%确定。

 

方式二

 

按不超过被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75%买断。

 

出让土地

 

(一)原为非经营性用地,新规划用途为经营性用地

 

方式一

 

按不超过地块出让成交净价的65%确定。

 

方式二

 

按不超过被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70%买断。

 

(二)原为经营性用地,新规划用途仍为经营性用地

 

方式一

 

按不超过地块出让成交净价的80%确定。

 

方式二

 

按不超过被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90%买断。

 

国有农用地

 

按土地登记用途的评估价进行补偿,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可根据评估结果给予适当补偿。

 

已办理完农转用手续并缴清有关税费的,按照划拨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其他

 

采取按出让成交净价一定比例和按评估价一定比例买断方式进行补偿的,收购地块范围内,新规划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和公共建筑用地的部分,收购时按原土地用途、原土地使用权类型的评估价补偿。

 

按出让成交净价的一定比例进行收购补偿的实行补偿封顶。

 

国有土地收购补偿,也可按收购地块登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评估现值之和进行补偿。

 

地上建筑物按照新规划用途可随土地整体出让的,土地补偿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偿,地上建筑物按评估现值另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