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土地维权中心法律汇编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国家土地调控政策,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障经济建设的合理用地需求,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现就加强全市土地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节约集约用地观念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耕地既是农业生产、粮食安全的基础,又是国家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的基础。耕地数量和质量的变化,直接影响着我国粮食供应能力。而耕地面积锐减,土地资产流失,不仅严重影响了粮食生产和农业发展,也影响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地问题高度重视,从我国国情出发,实行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我市人多地少,人均耕地面积只有1.11亩,土地资源十分紧缺,加强土地管理,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节约集约用地,具有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依规、从严从紧、有保有压、节约集约”的方针,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家的土地调控政策,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认真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政府之间要逐级签订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纳入政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各级政府要建立目标考核工作机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目标考核。市有关部门在一般考核年对各县区耕地保护目标进行抽查考核,在目标考核年对耕地保护目标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各县区每年要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进行自查,并于每年11月20日前将责任目标履行情况上报市政府。
三、合理使用用地指标,确保重点项目用地
省里每年下达我市的用地计划指标统一由市政府调剂使用,不再单独下达各县区,主要用于保障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各县区及经济开发区招商的大项目要尽量列入省和国家项目,争取省匹配指标,减少我市指标压力。
要进一步加大“三项整治”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紧密结合,有计划、有步骤的搞好“空心村”治理和砖瓦窑厂拆除后的复垦整理工作,切实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缓解用地紧张压力。
建立重点项目审核服务联动工作机制。市政府组织发展改革、国土、环保、规划、建设、财政、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对每个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实行联审联签,重点审核项目的用地规模、产出效益、投资强度、容积率、环评、安评等,对建设项目从源头上把好关口,确保好的项目落地,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四、加大盘活闲置存量土地力度
盘活可利用的闲置存量建设用地,对于保障我市重大项目用地需求,缓解土地供需矛盾具有重要意义。市政府将成立由监察、财政、国土等部门参加的专项工作组织,集中开展存量闲置土地专项治理活动。对出让土地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日期或法定时间、划拨土地超过批准动工建设日期或法定时间满2年以上的闲置土地,依法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进行重新处置;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新开工项目因资金不到位不能按预定计划建设实施的,采取核减用地指标、调整用地项目、恢复土地耕种等手段进行处理。对炒买炒卖土地的,要依法收回并依法严惩。对违规减免和欠缴的土地出让金等税费,要进行清理并限期追缴。对存在有大量批而未供、供而未用、低效利用等闲置土地的县区,不再批准新增建设用地。要结合沙澧河沿岸整治,有计划地对城中村进行改造。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等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房地产开发。今后的新增建设用地不再用于房地产开发。严格控制工业用地通过改变规划和土地用途用于房地产开发。
五、统筹规划工业集聚区,以集中促集约
切实做好对全市工业集聚区的统筹规划,对各工业区进行科学的功能定位。以经济开发区、工业集聚区为重点,节约集约用地,以集中促集约。按规定应使用标准厂房的项目,必须进入标准厂房区,不得单独供地。标准厂房区建设要高起点、高标准。经济开发区的标准厂房区容积率要达到1.6以上,建筑密度不低于35%,工业项目每亩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20万元;各县区标准厂房区容积率必须达到1.0以上,建筑密度不低于30%,工业项目每亩投资强度不得低于80万元。对市区内投资额低于700万元、其他区域内投资额低于300万元的项目,不单独供地。
六、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继续开展土地专项清查活动,严厉打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土地违法案件联合办案机制,强化国土资源、监察、公安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要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要查处违法责任人。继续加大违法违规用地案件曝光力度。各级人民政府不仅对耕地保护负责,也要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负责。今后,各地不得再出现新的违法占地、违法批地现象,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严禁各县区以低价、零地价、先交后返等优惠政策招商引资。
七、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市、县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八、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实行问责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和充实国土资源执法队伍,强化职能,提高素质,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严格管理、改进服务。要加强对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宣传,积极引导和指导用地单位合理利用土地,严肃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我市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各级发展改革、监察、公安、财政、劳动保障、农业、环保、建设、房产、规划、交通、水利、地税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执行好土地调控政策。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