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武规国资[2004]5号
征地管理暂行规定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体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重要指标和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强征地管理,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土地市场整顿、维护正常土地市场秩序,严格征地管理。严格控制征地规模;严格依法按规划计划、按程序征地;严格征地审核和征地补偿安置监督。
一、各类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经天津市政府批准的武清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建设项目需在城镇总体规划范围内属规划的建设用地;
3、现状和祥查确定的耕地,必须占一亩补一亩,做到占补平衡,遵循耕地总量不减少的原则;
4、符合上述条件的各类建设项目,由镇政府向区土地管理部门按要求申报,由区土地管理部门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批准后,由区审批用地;
二、各类建设用地要认真做好失地农民的地上物补偿和安置工作,要落实下列工作方可批准用地。
1、用地单位和企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规定,依法做好农民的补偿和安置工作,做到有法可依、补偿安置合理,对于苛扣农民补偿费及补偿、安置不合理的用地单位,区不予审批用地。
2、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在审批前实行公告制度,对土地补偿费、地上物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等在所占用土地村、队进行公告,做到公正、公开、透明、合理。
3、建设项目用地在符合上述条件下,镇、村、单位及个人应予积极的配合和支持。
4、禁止未批先占、未批先用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对此情况要依法进行查处,限期恢复土地原貌,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5、规划用途、用地规模、计划坚持“三个不报批”,凡是不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类开发区(园区)和城市建设用地,一律不报批;凡是没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一律不报批。凡是没有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一律不报批。
三、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国务院、监察部规定对于经营性用地要依法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1、经营性用地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属土地收购储备整理交易中心收购、组织、招标、拍卖、挂牌。
2、出让土地要进行地价评估,并经过地价确认委员会认可,并报区政府批准方可实施出让。
四、征地程序
1、依据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年度申请成批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
2、进行征地调查,了解被征地村的基本情况(包括土地面积、耕地面积、基本农田面积、农业人口数、劳动力人口数)填写征用土地情况调查表。
3、会同被征地单位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利用现状以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产量、产值等情况调查登记核实,草拟征地方案,编写征用土地测算表。
4、搞好征地补偿安置协调工作,将征地方案反馈到被征地集体和农民,签订补偿协议书,进行补偿分配计划安置。
5、组织报批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与用地单位签订“征地包干协议书”拟订征用土地方案、耕地补充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编写呈报说明书、征地补偿安置情况说明。
6、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局负责向被征土地所在的镇、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7、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及征地补偿登记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区政府批准后向被征土地所在镇村再次公告并予以实施。
8、局将“两公告、一登记”和补偿支付清单及被征地集体单位和农民意见汇总存档并报市规划局和市整理中心备案。
五、加强批后监督管理
1、强化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的监督管理。要全面落实建设用地备案和批后核查制度,建立土地利用信用评价机制。
2、认真督促落实法定的征地补偿和安置措施,解决征地安置补偿费用拖欠、挪用、截留问题,抓好征地补偿费的清欠工作。
3、严把土地登记关口,防止低价出让土地和企业因用地成本低而“多占少用”、“宽大宽用”、“低效利用”的粗放用地行为。
4、从严控制用地规划,对圈而未用的土地,要限期复耕或恢复原用途。
5、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机制,结合我区实际,采取有针对性的综合治理、源头防范措施,加大警示教育力度,进一步落实执法监察责任制度。
二00四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