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本市危旧房改造及城镇成片
开发区办理建设用地划拨手续时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预定金的通知
北京市房管局等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建设开发公司:
最近,市政府重新修改发布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1993年第6号令),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用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他用地都要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目前我市
危旧房改建区及成片商业开发区规划用地面积较大(有的达50多公顷),不同于一般单项建设工程用地,既有包括市政、公益事业等需划拨的土地,也有包括出售公建和商品房甚至高级住宅需要办理出让的建设用地。由于在一幅地块内并存两种土地供应方式,且没有设计方案,给拨地前
办理地价评估和土地出让带来诸多困难。为了既贯彻市政府1993年6号令,同时又不影响旧城区改造的速度,经请示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对危改区和城镇开发区的拨地,作如下规定:
一、对于既有划拨用地,又有出让用地的危旧房改建区和大面积开发的建设用地,拟全部采取先划拨的方式,一次拨给开发建设单位,待拆迁完成后,在有偿出让的地块开工前,经评估再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二、在办理划拨用地手续时,可根据不同地段和建设用地面积,收取每平方米5—50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预定金,以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在拆迁完成后尽快按市政府1993年6号令的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三、此项出让预定金收缴入库手续按地价款入库手续办理,在交款单位办理正式出让手续时,可充抵地价款。
四、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必须严格按规定核发,对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特此通知。
附件: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预定金标准
地区等级 预定金标准(元/m2,地)
一 50
二 45
三 40
四 35
五 30
六 25
七 20
八 15
九 10
十 5
注:地区等级拟参照市政府1993年京政发34号文件关
于北京市基准地价的等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