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本市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以外币计价和收取外币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4]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为保证国家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精神,市政府决定,取消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美元计价和收取外币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京政发[1993]34号)印发的以美元计价的基准地价表,自199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今后向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台胞、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企业,下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地价测算时,均使用该文件同时印发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基准地价表。
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停止执行。今后向外商投资企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取地价款和使用费等,均以人民币计收。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以外汇交付地价款而尚未交足的部分,可由合同双方按商定的办法换算为人民币,从1994年1月1日起以人民币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