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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98年征地、1999年发生的补偿标准争议能否适用裁决程序的请示》的答复

 

《关于1998年征地、1999年发生的补偿标准争议能否适用裁决程序的请示》的答复

 

发文单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文    号:国法秘函[2003]101号

发布日期:2003-5-23

执行日期:2003-5-23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1998年征地、1999年发生的补偿标准争议能否适用裁决程序的请示》(湘政法函[2003]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99年6月6日公布的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引发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应当适用1999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程序的规定。

 

  附: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1998年征地、1999年发生的补偿标准争议能否适用裁决程序的请示(2003年4月22日湘政法函[2003]7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湖南省人民政府于1998年12月批准征用土地,其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于1999年6月6日公布。之后,被征用土地方的拆迁户发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是1999年1月1日实施,该条例所设置的补偿标准争议裁决程序适不适用1998年12月批准征地、1999年6月以后发生的补偿标准争议,特此请示,请予回复。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