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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

 

 

(1995年12月20日京房地拆字〔1995〕第56号)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各房屋拆迁单位:

 

为加强对本市房屋拆迁行业的管理,促进拆迁单位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一、接受委托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单位分为三个等级,即:一级房屋拆迁单位、二级房屋拆迁单位、三级房屋拆迁单位。

 

 

 

 二、一级房屋拆迁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0人以上的拆迁专业人员(含正式聘用人员,下同);

  (二)有工程技术、经济、财务高级职称的管理人员;

  (三)有200万元以上的自有资金;

  (四)受托完成过50户以上的拆迁项目20个。

  一级房屋拆迁单位可以受托200户以上的房屋拆迁业务。

 

 

 

 三、二级房屋拆迁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10人以上的拆迁专业人员;

  (二)有工程技术、经济、财务中级职称的管理人员;

  (三)有100万元以上的自有资金;

  (四)受托完成过20户以上的拆迁项目20个。

  二级房屋拆迁单位可以受托200户以下的房屋拆迁业务。

 

 

 

 四、三级房屋拆迁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正式职工8人以上,其中拆迁专业人员须占75%以上;

  (二)有30万元以上的自有资金。

  三级房屋拆迁单位可以受托100户以下的房屋拆迁业务。

 

 

 

 五、房屋拆迁单位等级将注记在《北京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上。

 

 

 

 六、各级房屋拆迁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北京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确定的等级接受相应的房屋拆迁业务。

 

 

 

 七、经年度审核,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对达到较高一级条件的房屋拆迁单位予以升级;对不符合原定级别或违反拆迁管理有关规定的房屋拆迁单位予以降级或取消拆迁资格。